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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8 次修法(113.08.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2891A號令修正發布第 6、9、62~64 條條文及第十四章章名;增訂第6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總說明(113.08.26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 年十月十三日。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留用我國高等教 育培育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 缺問題,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 條文第六條) 二、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第六十四條) 三、新增旅宿服務工作之雇主及畢業僑外生資格條件,規範畢業僑外生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 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