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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7 次修法(109.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96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9.06.15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茲因船舶所有權係向航政機關辦理,以租賃他人之漁船經營漁業者,應向船籍港航政機關辦理租賃權登記,再向漁政機關申請核發漁業執照;參諸漁業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租賃他人之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允許漁船以租賃方式經營,考量現行漁船之船舶所有人與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依法可為不同一人,為使租賃漁船經營漁業之漁業人亦具僱用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資格,爰修正本標準第八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