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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3 次修法(108.04.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45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7 條條文;增訂第 14-9~14-12、19-7~19-11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第五章之三章名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4.03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回臺投資案),協助受國際貿易衝擊之業者回臺投資所生缺工問題,進而創造優質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另鑑於乳牛飼育工作形態特殊及農業主要以季節性缺工為大宗,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吸引本國勞工投入相關措施後,仍存有缺工需求,基於補充性原則,同意開放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國人,以及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外國人,再外展至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從事農務工作,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乳牛飼育與外展農務工作開放引進外國人,新增乳牛飼育與外展農務工作之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新增回臺投資案之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申請期間及次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九) 三、新增回臺投資案之雇主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上限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十) 四、新增回臺投資案之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期間及實地查核雇主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十一) 五、新增回臺投資案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應於期限內申請引進外國人及引進外國人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十二) 六、新增回臺投資案查核本、外國勞工比率,與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均應達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元以上之要件,並明定查核方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七) 七、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雇主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七) 八、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人數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八) 九、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雇主資格,以及外展農務之使用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九) 十、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及其內容事項,並明定聘僱外國人人數上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十) 十一、新增外展農務工作之實地查核作業及廢止許可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