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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0 次修法(111.04.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49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5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為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相關中階技術工作內容及僱用資格條件,及提高外籍專業人才工作之誘因,並考量本標準明確性,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法規明確性,及配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將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與家庭看護工單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明定中階技術工作內容,並增訂專章與附表規範雇主及外國人資格、核配比率及薪資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 三、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明定雇主申請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及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人數限制。另考量海洋漁撈工、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之核配人數,因非採比率制,為避免重複核發外國人名額,爰明定中階技術名額列計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四、提高外籍專業人才工作之誘因,新增開放非受僱型態外籍專業人才聘僱家庭幫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採附表規範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之人數計算及定期查核,並刪除目前實務已無申請案之特定時程、九十六年特定製程、重大投資、一百零二年新增投資及臺商投資之部分申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六、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離岸風電方案),新增離岸風電方案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之申請期間及次數、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上限及計算方式、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期間、實地查核雇主資格及本外國勞工人數比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八、修正「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申請認定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九、採附表規範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之人數計算及定期查核。(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