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6 次修法(112.06.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8637A號令修正發布第 6、16、25、26~28、31、33-1、34、49、56、58、61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第6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之一、第 64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增訂第25-1、47-1~47-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112.06.15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為配合疫後景氣復甦,及解決製造業、營造業、農業等行業人力需求,並紓解機構看護人力不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農業雇主申請外國人資格,調整中階技術農業工作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調整製造業部分行業所屬級別以因應缺工需求。(修正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四、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得提高核配比率於國內接續聘僱。(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五、增訂外國人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以補充進修人力缺口。(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六、增訂符合一定資格之一般營造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 七、增訂經營農糧作物種類及林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八、刪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雙語翻譯人員上限。(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