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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 次修法(108.03.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23081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6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附表六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總說明(108.03.14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二十次修正。此次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十次修正行業標準分類、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增列身心障礙證明及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翻譯從業人員人數明確採計,爰修正本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鑑定新制,已將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定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翻譯從業人員人數核計之時點。(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配合行業標準分類第十次修正,爰修正第十三條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