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603502710 號
法務部就「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關尚待釐清處」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602503050 號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 法律字第 10603502010 號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 10 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 法律字第 10603502460 號
地方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加害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須視機關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資料、依法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是否符合,宜由機關職權審認;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 法制字第 10602502870 號
法務部就「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之 1、第 12 條之1 、第 1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602502780 號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0017 號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草案」之修正建議
- 法制字第 10602502450 號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 法律字第 10603502190 號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 法律字第 10603502210 號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2 款第 6 目等規定意旨,應係基於戶籍行政管制目的,確保婚姻關係真實性與登記內容相符
- 陸法字第 1060000257 號
有關交通機構同仁互助委員會公賻金性質認定之疑義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4033 號
訴訟代理人之助理、受僱員工持委任狀或複委任狀聲請閱卷,應視其得否為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訴訟代理人。如不具律師資格,則應經審判長許可
- 法律字第 10603502060 號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 法律字第 10603502090 號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案件資料,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案件現場勘查紀錄,除去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部分後,其餘土地資料、檢核項目及量測項目等部分欄位紀錄內容,僅屬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時,自應公開或提供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052 號
公務員如有違失行為,必須經檢調調查確認違法、甚至起訴或判刑確定後,始移送懲戒或停職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00280 號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倘地方政府參酌基礎事實相近案件法院判決見解進行妥適評估後,決定不續行訴訟,應屬職務執行上就金錢債權管理之範疇
- 法律字第 10603500600 號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 秘台人三字第 1060003341 號
關於法官職務評定受評人是否適用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7 條第 4 項第2 款後段視為年資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晉二級年資之認定方式
- 臺黨產法字第 1060000336 號
如公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應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票,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 法律字第 10503519620 號
「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又場所單位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
- 法律字第 10603500290 號
判斷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以下規定調查,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別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603500300 號
訂票網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將資料整理再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603500560 號
若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網站主要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純屬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若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另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商品經紀業,而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60003138 號
法院因案借提寄監於普通監獄之少年受刑人時,宜妥速審結案件
- 法律字第 105035177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與第 18 條二者規範事項及目的並不相同,故公務機關縱已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惟仍因違反該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應依第 12 條規定,立即查明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通知當事人
- 法律字第 10503519630 號
明示與默示同具意思表示價值,惟所謂「沉默」係指單純不作為,即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藉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故沉默除符合例外情形而得作為意思表示外,原則不具意思表示價值
- 法律字第 10503520320 號
各主管機關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既未經法律授權,自不得就財團法人董、監事之資格、選任方法及董事會職權之行使事項加以規範
- 法律字第 10603500510 號
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規定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立法意旨在鼓勵回復經濟價值機能,則個人專屬物品如依一般社會觀念係屬「無經濟價值」,且拾得人無從全其利用者,警察機關似得不交付予拾得人,如拾得人仍主張領取,警察機關允宜以適當方式處理後再行交付
- 法律字第 10603501300 號
稅捐稽徵機關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自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及離島免稅車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ETC 行車紀錄資料,惟仍應注意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律字第 10603501310 號
民眾申請撤銷未成年子女改名,究屬原申請改名時不符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定改名情事而請求協助撤銷原改名登記,或屬申請第 2 次改名,此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並探知當事人真意,又人民申請改名所為意思表示如有錯誤,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