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5035178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提供去識別化之農漁會選舉人名冊給農漁會選任候選人,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50351794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如特定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中,含有不同主管機關及相對應適用法規,處理程序是否終結即應分別以觀,以落實該條立法意旨
-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28562 號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之遲延日數,如有跨年度者,應依不同評定年度各自計算
- 法律字第 10503515600 號
法務部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寄存送達生效日之相關事項」之說明
-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30769 號
法官承辦訴訟案件,須加班處理者,固不以在辦公處所為限,惟仍應本於自律精神覈實加班,並據以申領加班費或補休
- 法律字第 10503515520 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 法律字第 10503517750 號
行政罰法第 17 條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行政罰之受罰能力,惟究否會成為受處罰對象,仍應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30558 號
檢送臺越司法互助「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境外取證」訪視表及進行之參考說明,共 12 件。未成年子女如在大陸地區或與我國簽有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法院認有調查訪視之必要時,亦得參考該表件擬具內容,請各地區、國家之法院協助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30217 號
說明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後,法院處理相關保護安置事件之注意事項
- 法制字第 10502519890 號
對於人民自由及權利限制,何種事項應以憲法或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法規命令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又因法律制定及修正程序繁複,為適應客觀情勢的變遷,使法律有效執行,得將法律規定原則性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加以補充
- 105度署聲議字第 135 號
按「行政執行處(已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1 日起改制為分署,下同)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 1 項)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 2 項)」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4 款、第 3 項及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公司負責人「應負義務」,指報告公司財產狀況及履行公司債務之義務,此因公司之負責人,對公司義務之履行,有直接或間接之決定權,並有以公司之財產為公司清償債務之權責,乃公司履行義務之實際負責人,為使債權人之合法權益,獲得充分之保障,公司負責人自應遵守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有關規定。又義務人公司解任之負責人,對於義務人公司之財產不負實際管理之責,於其解任後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自不能命其報告,惟其繼任者,未必知悉當時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為謀執行程序進行順利,並謀對義務人公司之債權獲得清償,就其解任前所知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仍負報告之義務(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 年 9 月修正第 12 版,第 264 頁、第 267 頁參照)。從而,公司負責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不能免責。次按,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如該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未有規定,且股東亦未決議選任者,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第24 條、第 26 條之 1、第 113 條、第 79 條及第 84 條規定,全體股東即為清算人(司法院 58 年 10 月 24 日《58》函民決字第 7738 號函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更名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下稱法諮小組》第 56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公司登記具有公信力,是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甚明,故所稱公司之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所定,且應以公司登記資料為認定依據(法諮小組第 20 次會議、第 37 次會議決議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義務人公司於 94 年 4月 19 日設立,異議人自同日起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董事),迄 96 年12 月 17 日始變更負責人為丙○○,渠等出資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即為該公司資本總額,而義務人公司於 99 年 6 月 2 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未有規定,且股東亦未決議選任,股東丙○○即為清算人;行政執行分署曾執行義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存款債權無著,經囑託臺中分署詢問義務人之負責人即清算人丙○○報告財產狀況,其稱不知道義務人公司,也不知道自己是負責人,不知道本案欠稅,也沒有收到繳款書云云。行政執行分署以義務人公司所滯欠稅款之事實發生期間係由前任負責人即異議人擔任負責人,故 95 年間公司之財務狀況為當時之負責人即異議人知之最稔,而認有命其報告之必要。行政執行分署函請異議人於 105 年 6 月 14 日上午 10 時到分署報告義務人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預付購置設備款 580 萬元所指為何?該設備款之債務人為何人?其聯絡方式?擔任義務人負責人期間,於 96 年 11 月 5 日收受義務人公司 400 萬元資金之原由?於 96 年 9 月 10 日開票 97 萬 3,516 元給丁○○之原由。異議人屆期未到場,亦未為報告,行政執行分署認異議人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之事由,限制異議人出境(海)。異議人雖於 105 年 9 月 10 日具狀陳報,僅泛言其已不是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亦不是清算人,也不是實際負責人云云,惟對於行政執行分署應報告之事項未予說明,行政執行分署認異議人合法通知後,未遵期到署,且迄未就應予報告事項檢附必要證明文件說明,否准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尚無不合。
- 法制字第 10502519910 號
參照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即時強制必須具備「緊急性」及「必要性」要件,若自治條例草案條文為避免障礙物嚴重影響交通公共安全,係採即時強制方式逕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建請將上述要件納入規範
- 法制字第 10502519930 號
法務部就「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16300 號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 法律字第 10503517080 號
法務部就「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第 5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該會章程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一案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29574 號
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因不易執行,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如能洽請家事法庭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妥處,更能因應執行此類事件之多樣需求,故擬具「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以維護子女之利益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50024486 號
函詢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10503516710 號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係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發布,惟該規則係公務員服務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該法主管機關為銓敘部,故臺北市政府於適用時認有違憲疑義,應由考試院層轉;又考試院除就程序面是否合法為認定外,並應就實體面即該規則是否有牴觸憲法疑義,一併予以審認
- 法制字第 10502519270 號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其授權內容包含會面處所人員之設置、監督、執行及收費等規定
- 法律字第 10503516670 號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4 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 法制字第 10502519260 號
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15840 號
社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對兒童進行查訪,有蒐集兒童戶籍、親等關聯及入出境等資料必要,從而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1 款規定尚無不符;另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上述資料,確有助於釐清行方不明兒童可能行蹤,其必要性及重要性關係兒童人身安全甚鉅,應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 3 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險」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制字第 10502519200 號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6500 號
提示矯正機關鎮靜室之收容程序
- 法律字第 10503516400 號
以非自有之公同共有土地申設休閒農場,申請人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該土地使用用途倘已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自用狀態,改變為同意申請人申設對外開放營業休閒農場場域,此應可認已變更公同共有物本質或用途,即屬共有物之變更,如擬於公同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則屬共有物之處分
- 法律字第 10503516380 號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 法律字第 10503516390 號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所定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16500 號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字第 10503516610 號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503516410 號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