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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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503510870 號
抵押權消滅後,抵押權人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提存所對於聲請清償提存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作形式上審查,似不能僅因提存人提出提存書,遽認原債務已實質消滅
- 105度署聲議字第 67 號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固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1 項所明定,惟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則有關稅捐案件之行政執行期間,自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又「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不在此限。」「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中華民國(下同)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 96 年3 月 5 日起逾 10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1 、截至 101 年 3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5 項規定甚明。故稅捐案件,其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倘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則不受 5 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如該案件於 96年 3 月 5 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且截至 101 年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 50 萬元以上者,則自 96 年 3月 5 日起逾 10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始不再執行。查甲○○公司滯納 85 年至 8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88 年度營業稅罰鍰等,其各案之繳納期限屆滿日分別為 89 年 1 月 25 日、89 年 2 月 15 日、89 年 5 月 25 日、89 年 3 月 31 日、90 年 6 月 25 日、88 年 9 月 30 日,移送機關於該期日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即自 92 年 6月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屬 96 年 3 月 5 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稅捐案件,截至 101 年 3 月 4 日止之尚欠金額計新臺幣 743 萬7,565 元,揆諸前揭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自得續予執行,是甲○○公司繳清前揭稅款前,擔保人並未免除擔保責任,仍應依擔保書內容負繳清責任。
- 院臺性平字第 1050027822 號
請於限期內回復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之辦理情形
- 法制字第 10502510690 號
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
- 法律字第 10503504450 號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 法律字第 10503509580 號
經管國有學產建築基地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出租,其租賃契約有承租人欠繳租金經催繳未果得終止租約約定,有無受土地法第 103 條第 4 款及民法第 440 條第 3 項拘束部分,因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如有適用疑義宜由土地法主管機關釐清
- 法律字第 10503510510 號
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未成年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為認領之行為,其向戶政機關申辦認領登記時,自無庸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 法律字第 10503509180 號
當事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如其並非負責人,或僅係被冒名並非實際行為人者,認無處罰之必要,即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問題,如認其應予處罰者,則其行政處罰裁處期間,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 27 條第 3 項規定,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770 號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 7 點訪查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時,應填寫訪查表,以控管義務勞務人履行勞動及執行機關(構)之管理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10300 號
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 法保字第 10505507610 號
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調整相關事宜,及為因應新制,依各毒防中心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系統分案後,初次追蹤輔導標準,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 法律字第 10503510170 號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其賸餘財產歸屬,應依民法第 44 條規定,並非歸屬捐助人或國庫,另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其尚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決定捐贈歸還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 法律字第 10503507570 號
原住民如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僅屬確認性質,不影響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如該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則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記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 法律字第 10503509850 號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 法律字第 10503510160 號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 法律字第 10503509900 號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 法律字第 10503509880 號
農會理事當選後,於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其任職期間出席理事會而參與各項決議,主管機關得依其權責予以解釋或審認,如對其效力有爭議,宜循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處理
- 法律字第 10503509920 號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與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無「特別法、普通法」關係,而為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國家公園法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予尊重,於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修正前,得以解釋令將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情形,排除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之適用
-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260 號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功能
- 105度署聲議字第 66 號
按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逾期不履行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等移送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11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自明。次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至於前揭規定所謂「開始執行」,依同法條第 3 項規定,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2.已開始調查程序。」而言。又按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 1 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準用之。復按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103100420 號函明釋:「……在執行事件之程序中,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乃同屬行政權之作用,共同追求公權力之實現,僅係不同機關在不同階段當中之角色分工不同,故執行機關受理案件後,為確保公法債權之實現,採職權進行原則,主動積極調查義務人之財產及執行。基於上述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本質上之差異,執行機關雖參考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核發執行憑證,其亦僅係執行機關對移送機關用以證明執行結果及尚未實現公法債權內容之文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因此,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對於移送機關而言,由於國家公法債權仍未完全滿足、實現,是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者,自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之日起算之 10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故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分署於行政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者,因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於執行期間內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予移送機關者,由於國家公法債權仍未完全受清償,移送機關自行政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0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仍得檢附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分署自得據以執行。再按上訴不合法,遭裁定駁回上訴,其確定日期,應區分上訴不合法之原因,如係逾越 20 日上訴期間之不合法上訴,該處分應溯及至原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為確定日期。如係其他上訴不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之裁定確定時」,為處分確定日期(最高法院 78 年台抗字第 14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認異議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事,處以罰鍰,處分書於 95 年 10 月 18 日合法送達異議人,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乃於 96 年 6 月間檢附處分書、移送書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收案後,自 96 年 7 月 24 日起以調查異議人之財產、傳繳等方式進行執行程序,因執行未受清償,遂於 103 年 11 月 19日核發執行憑證予移送機關,移送機關於 104 年 8 月間再檢附執行憑證、移送書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銀行存款。又異議人不服移送機關之罰鍰處分,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分別經臺北市政府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是本件移送機關於 96 年 6 月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既於 96 年 7 月 24 日起即開始執行,且處分書所處之鍰罰處分,因異議人之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該罰鍰處分之確定日為 97 年 2 月 14 日,行政執行分署因執行未受償,核發執行憑證予移送機關,移送機關於該罰鍰處分確定之日起 10 年內再檢附執行憑證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爰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之銀行存款,揆諸前揭規定及法務部函釋,並無不合。
- 檔徵字第 1050002648 號
議事機關議場錄音錄影資料,係屬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議場錄音錄影資料銷毀作業,應於屆滿保存年限並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及完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後,將銷毀目錄及銷毀計畫依規定程序送交審核
- 臺會文字第 1050000174 號
受懲戒處分之退休人員,可否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後,請求撤銷懲戒處分疑義
- 105度署聲議字第 63 號
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中華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 日)後,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固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如稅捐稽徵機關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仍應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已經判決確定者,即令納稅義務人仍不服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稅捐稽徵機關仍可移送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執行,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2 條第 1 項、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及第 281 條規定自明。另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者,如該案件已符合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者,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 91 年 3 月 1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1147 號函釋意旨參照)。再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所明定。是以,分署就所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應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分署是否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由分署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查本件欠稅之核課處分業已確定,移送機關另於駁回異議人申請以土地辦理實物抵繳後,重新核發繳款書並改訂繳納期間,因異議人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遂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且移送機關函復異議人並副知行政執行分署略以:異議人主張於對該駁回抵繳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中,移送機關即不能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乙事,依前揭函釋見解,顯屬誤解等語。是以,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未依繳款書所訂之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內繳納欠稅,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並無不合。次查,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未提出法院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證,準此,行政執行分署認無停止執行之事由,於法亦無不合
- 法檢字第 10504512770 號
為使律師對於其所受任處理之事件,皆能盡心盡力求取當事人之最大利益,俾履行對當事人之忠實義務,律師受委任為強制執行事件之代理人,無論係受債權人或債務人委任,皆不得參與投標該執行事件拍賣之不動產
-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50015513 號
法院裁定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後,其正本之製作、主文公告、裁定上傳及歸檔等事項之處理
- 法律字第 10503509220 號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 法制字第 1050250897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之法制意見
- 臺會文字第 1050000167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移送審議之案件,經主管機關同意先行停止職務,服務機關得否依舊法發布所屬職員停職令疑義
- 院臺法字第 105016474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5 年 6 月 8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503509310 號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