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2035031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203503620 號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詢擬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將所持有特定投資人資料提供檢察機關快速查詢,實際需求、規劃之內部作業流程及安全控管機制等事項」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412 號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分科分級訓練架構」規劃課程之數位教材已置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可供辦理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業務之學習使用
- 法律字第 10200062320 號
地方政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審議等事項,以自治規則訂定相關規定是否允宜,主管機關內政部已表示得以自治規則訂定,法務部尊重其意見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07903 號
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在起訴後或訴訟終結後,向法院聲請發給證明,並持憑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或塗銷,至訴訟終結前可否辦理,則屬登記機關權責範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924 號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對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認可或駁回時,應以書面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為利作業,法院通知或提供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裁判書時,應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操作手冊所規範之程序辦理
- 法律決字第 102000299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311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046 號
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另訂有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要點並經本院核定在案,該要點所認可範圍不含數位學習課程
- 法律字第 102035023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局為對特定及非特定車輛進行同步分析,請求政府單位提供計程階段所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行紀錄資料,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宜視就所蒐集「非特定車輛」資料內容,或所蒐集資料與「特定車輛」資料間經由同步調查、比對及分析後呈現內容與所欲達成特定目的「刑事偵查」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加以判斷
- 法律字第 10203501530 號
法務部就「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與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結算裝卸安全費結餘款疑義一案」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8609 號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應於調解(和解)筆錄送達時加蓋提示語,以促請當事人注意於調解(和解)成立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法律字第 10200058880 號
民法第 25、4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祭祀公業法人係依祭祀公業條例成立之法人,該條例未規範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由何機關監督,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適用上述項規定由法院監督;清算程序如祭祀公業條例未為規定,則適用民法清算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23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如監理單位為辦理計程車業每月用油折讓作業,提供計程車車輛在籍資料及車主名稱,且僅供辦理用油折讓作業用途,以降低計程車業者營業用油成本,平穩計程車收費費率,應可認屬合於上述規定中「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 法律字第 10203503100 號
民法第 76、77、79、1092 條規定及相關學說見解參照,未成年子女在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的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 法律字第 10203503350 號
申請籌組的協會,如以會員家庭生育、養育、教育、經濟、家事、康樂旅遊等共同互助,增進家庭福利等協助服務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00437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2、135 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契約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的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性質,即可認定係公法契約
- 法律字第 10100269850 號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486 號
法官為機關團體進行課程講座,不宜表示個案相關法律意見,至機關團體如為訴訟當事人,不論有無收取酬勞,均不適合。又法官參與非職務之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逾新臺幣 6000 元者,應辦理申報
- 法律字第 10200051370 號
法務部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經核定保留輔導購宅權益之軍(士)官」亦適用承購零星餘戶之規定,是否逾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 條、第 16 條所定配售或價售之對象」等監察院所詢事項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3210 號
關係協會以協助並服務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平潭地區人民間有關投資就業發展交流等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267 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主要任務是在評議廉政署存查列參之情資,並提供有關處理情形及時程之諮詢及建議,為廉政案件前階段之偵查作為,並得為未確定無罪判決案件提供諮詢及建議。法官參與相關業務,未符司法中立性,故法官不宜擔任審查會委員
- 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
民法第 980、1064 條等規定參照,準正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受與婚生子女同一待遇,並溯及自出生時發生準正效力,故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日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該非婚生子女,自受準正效力保障
- 法律字第 10203503040 號
法務部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但書之禁止與限制界線之釐清疑義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203503150 號
關稅法第 9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49-1 條、稅捐稽徵法第 35-1 條等規定參照,該等規定係就案件執行期間,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執行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而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故在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
- 法律決字第 1020300941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委員委員資格遴選範圍,原則上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為主,但為因應處理多元社會所發生糾紛事件,尚須具有其他專業人士擔任此工作,使調解結果更具有專業性,以符合公平合理
- 法律字第 10200540760 號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及學說實務見解參照,該規定之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實僅取得「可能被通知」、「適時以同一條件承購」債法上地位,無直接阻止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
- 法律決字第 10100260780 號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28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 法律字第 10200068670 號
參酌財政部、司法院等相關函釋,已得移送或已繫屬強制執行中之遺產稅欠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 法制字第 10402507900 號
行政罰為使基於領導或指揮監督之自然人負起應有責任,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事實,無論其係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人或係其他職員或從業人員之行為,均宜責令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者,與私法人等私法組織併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