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 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 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 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 一、關於同一公司設立於同一建物不同樓層之工廠,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疑義,本署業以86年5月12日環署空字第25159號函及87年4月13日環署空字第21557號函解釋在案:「同一公司分別擁有多廠時,倘為同一廠址、不同樓層之工廠,可視為同一公私場所,得合併設置一位專責人員;不同廠址之工廠,無法視為同一公私場所,應分別設置專責人員為宜」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依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有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之權限,○○縣政府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係屬依法有據,合先敘明
- 水污染防治法許可文件負責人基本資料變更執行疑義
- 雨後3天內暫緩執行工業區雨水下水道排放口稽查乙案,雨水下水道之滲水或排水污染情形查核,為環保局主管權責,未有降雨時或雨後免查規定,雨後仍應執行雨水下水道排放情形稽查,但宜考量是否為水溝積水造成之滲流
- 依96年6月25日本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已辦妥信託登記之同一不動產標的受託人,如無信託法第35條第1項除外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時以擔保物提供人兼抵押權人身分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已辦妥信託登記之同一不動產標的受託人,如無信託法第35條第1項除外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時以擔保物提供人兼抵押權人身分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各項空氣污染行為:……
- ○○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
- 廢/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疑義
- 依本署93年1月28日環署基字第0930006567號函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乾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前項規定係規範應標示回收標誌之責任業者為「乾電池製造業者」或「乾電池輸入業者」。
- 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 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 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是以 ,若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 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 理方法及設施。
-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如公告表二之相關規定,明定列管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等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並符合容器容量17公升以下裝填前揭表二所列物品者,依法應申報容器之營業量另同公告第五項規定,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合先敘明。
- 一、查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尼龍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
-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 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 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 工業區內列管事業廢水納管之前處理設施疑義
- 無處理設備之養殖池,採樣得否於魚池逕行採樣疑義
- 函詢「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執行疑義案一、旨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隊員及實際辦理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其中清潔隊員並不限於正式編制人員,執行機關得視變賣所得款項之收入及實際運用情形,考量工作負擔比例,本權責核發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得申請密類地圖或影像資料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得申請密類地圖或影像資料
- ○○企業社作業流程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事業
- 廢/停 事業放流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處分
-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先予敘明。
- 登記機關請配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函請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之請求
登記機關請配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函請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之請求
-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可運用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費用,宣導品、有獎徵答之園遊券、紀念品及工作人員餐費如屬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得由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項下支應
-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疑義
- 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 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 之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 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 受該標準之規範。
- 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不得以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不得以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 一、查本署90年3月16日環署空字第0016273號函釋示,因當時之臭味官能測定,尚無檢測機構申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故環保機關委由檢測機構執行臭味官能測定,須由環保機關人員在場全程監督,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