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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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 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 一、查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3條規定之施行日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6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15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函詢保稅工廠接受委託測試 IC、WAFER後產生之不良品處理疑義
-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填載事宜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填載事宜
- 僑務委員會修正憑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僑務委員會修正憑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 ○○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31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89年7月3日(89)環署空字第0036717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予以處分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
- 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5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查內政部於93年7月23日已廢止「廣告物管理辦法」
-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 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 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 91 年 9 月 20 日以環署廢字 第 0910065265 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或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新台幣 150 萬元以上者,應 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 管機關辦理登記。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責任業者及回收、處 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 1 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 1 項設施標準及第 2 項作業辦法之規定 後,予以補貼。環保局設置資源回收細分選廠廠區面積如達 1,000 平方 公尺以上者,受委託之實際營運操作業者,應依前揭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倘該資源回收細分選廠欲向管理委員會申請 受補貼機構資格,亦應依同法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辦理。
- 依○○公司來函及製程廢氣流向說明資料,倘電弧爐煉鋼製程之電弧爐廢氣與其他污染源廢氣共同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其個別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其中總排放之排放標準值,係依各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及排氣量進行計算,本署業於94年1月17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04839號函釋在案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 廢/停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之情節重大情形認定方式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 廢/停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鋼鐵業集塵灰:以回收處理」
- 依OO公司隨函檢附之產品實體樣本所示,該產品係以「電鍍鋁箔袋」為 包裝材質及裝填型態,另外層係以紙箱形式包裝,非屬本署目前公告列管 應回收之容器範圍,故OO公司毋須辦理有關進口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 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住宅後方近鄰私人土地,每逢下雨經雨水沖刷造成污泥流入住戶防火巷之水溝,非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惟本項造成水溝阻塞時,則應依該法第11條第8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 另「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涵蓋範圍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2年7月14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並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在案
-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其中第C大類第2331細類煉銅業係指:「凡從事以銅礦或廢銅料煉製成銅錠或精製電解銅及銅合金之行業均屬之」
- 一、○○公司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檢測作業相關疑義,查「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相關規定,僅規範排放管道內徑大於30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10公分以上之採樣孔,非指排放管道內徑大於30公分者始需符合該設施規範之要求,故該廠仍應依規定設置採樣孔等相關採樣設施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重新申領新牌或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若不影響該機構原許可證之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毋需繳納審查費
- 地政士法第21條第6款權利價值逾新臺幣1千萬元之核算
地政士法第21條第6款權利價值逾新臺幣1千萬元之核算
- 煉鋼業產出之集塵灰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有關其貯存時是否需每包加以標示其重量乙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款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外,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因此對於以固定包裝貯存之廢棄物,依法需每包標示其重量
-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之管制方式說明
- 一、依94年9月6日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