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公司倘以黃豆、大豆粕為原料,經過浸泡、磨漿、煮漿、發酵、真空乾燥等製造流程生產大豆水解蛋白食品營養素,經查非屬本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
- 持遺囑辦理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請人如已檢附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供登記機關查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者,或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該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持遺囑辦理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請人如已檢附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供登記機關查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者,或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該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廢/停 本署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 公告為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設定耕作權期滿後不得取得所有權
公告為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設定耕作權期滿後不得取得所有權
- 一、本署於93年5月28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告委託貴局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業已改變該公告所指定轄區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發証之管轄權,是以彰化縣政府94年2月24日換發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倘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第18條辦理,依同法第111條第6款為無效處分
- 「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 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
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
- 有關都市更新案運用比較法估價應至少蒐集一件成交價格案例
有關都市更新案運用比較法估價應至少蒐集一件成交價格案例
- 廢/停 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 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係規範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主要係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始能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應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 來函所詢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重大過失」,依本署91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10038823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 有關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衛生掩埋場封閉後,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之後續管制,於廢棄物清理法中並無相關規範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中,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行為以及同條第1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中市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市)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市)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 廢/停 有關清除機構一次函送14家契約書中即有13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於30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本署業於94年5月2日以環署廢字第0940027916號函釋略以,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
- 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
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一、本案貴轄○○公司倘將使用過之光阻劑回收,經蒸餾處理後分成光阻洗劑與高沸點光阻殘餘物,經查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惟本署已考量將該製程納入未來第八批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告條件,加以規範
- 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
-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 所稱「操作期間」係指為何
- 淨水場前處理設備淤泥處理適法性
- 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項規定之取締對象為污染環境行為人
- 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動產經紀業得以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為該業之負責人
動產經紀業得以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為該業之負責人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