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委託處理,及第二十九條回收使用廢(污)水之規範
- 廢/停 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 一、爾來環保單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案,某縣市政府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前始送達處分書,造成事業改善期限不足而撤銷處分,摘錄審議理由略以「倘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則以該裁量(指定期限)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適法」,因此主管機關應核給合理改善期限,並注意處分書送達之日期
-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按貴府來函說明一所陳:「該工業區依據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都市計畫之附帶規定所設之垃圾處理設施」,如其係作為處理區內事業廢棄物用途者,應可視為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 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93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79443號函副本諒達)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 共有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分比例予以認定
共有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分比例予以認定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 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並未規定檢測頻率。事業對其所產生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本應自行確認;清除、處理機構對於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亦應確定其為主管機關所許可之營業範圍。如有不符,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事業於簽訂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時所提供予清除、處理機構之溶出試驗報告,係供受託清除、處理者瞭解及判定其所受託之廢棄物是否為其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參據。倘委託雙方均已能確認該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則溶出試驗報告並非必要
- 經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並無同一家公司已取得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場,不得再登記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之貯存場使用之規定
- 廢/停 貴局所提目前業者合約備查之三種情形,茲分釋如下:(一)訂約日在清運起始日前一至二個月,而於清運起始日後始副知主管機關:此已違反旨揭辦法第18條第1項應「於訂定契約書次日起三十天內,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廢/停 本案倘該校園係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指定清除地區時請依下列方式處理:(1)張貼廣告部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
- 地政士2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業人因故申請單獨開業,如其他共同執業人無法共同提出申請時,該地政士得單獨申請開業登記
地政士2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業人因故申請單獨開業,如其他共同執業人無法共同提出申請時,該地政士得單獨申請開業登記
- 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有關滲出水收集處理設施部分:(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9條第5款:「具備滲出水之收集及處理設施」係屬一般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處理時,其產生滲出水應收集處理之必備設施規定
- 不動產經紀業自行停止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得由經紀人切結無任職之事實後,准其至他經紀業任職
不動產經紀業自行停止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得由經紀人切結無任職之事實後,准其至他經紀業任職
- 一、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已設置完成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86)環署水字第41628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中「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
-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本案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至遲應於93年12月4日提出展延申請,惟該日為星期六之情形,查水污染防治法並未就展延申請提出期間之實務執行為特別規範,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另查有關該展延提出申請之送達方式,水污染防治法亦無特別規範,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規定
- 補充越南國籍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處理方式
補充越南國籍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處理方式
- 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 訂定「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
訂定「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
- 修正「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
修正「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
- 彰濱工業區廢(污)水處理廠之污泥乾燥處理程序,如係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則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廢/停 OO公司原係取得廢棄物清理許可證之清理機構,經廢止其許可證,該公司即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該公司未能依彰化縣政府之規定檢具關廠計畫,已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要件,主管機關得依該條規定,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理時,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該公司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