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僅規範廢棄物之清理,所詢有關事業機構之產品或原料,因非屬廢棄物,其承攬載運者之資格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惟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行政院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行政院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 廢/停 空地雜草如確實構成污染環境影響公共衛生之情事,而地方政府需加以管理,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本權責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 一、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前一年內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受理之,並應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後始得發給許可證」
- 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之公共工程用地,難謂「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之公共工程用地,難謂「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 農業用地上之建物分割辦理方式
農業用地上之建物分割辦理方式
- 廢/停 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許可期限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廢/停 事業委託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時,應依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執意要求業者提出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主管機關亦毋需配合核發相關業務之許可
- 廢/停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 廢/停 依本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環署廢字第○○七五一七三號令訂定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已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中有關受理申請跨區營運時審核主管機關應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審查之規定
- 一、有關金屬表面處理業所產生電鍍等製程高濃度廢水,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下
- 一、依據本署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環屬空字第六○八六○號函式:「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則該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程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非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為獨立進行廢棄物焚化處理者,應適用廢棄物焚化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廢/停 總統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五○○號令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
- 廢/停 各主管機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受理審查之案件,對於新規定增加應檢具之文件者,應先通知其補足後續予審查
-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適用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適用
- 「辦理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及填表說明改為直式橫書格式
「辦理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及填表說明改為直式橫書格式
-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流動攤販及無門牌號碼之固定攤販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亦未指定其為事業故其所產生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之規定清除、處理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依下列順序採用檢測方法:中國國家標準、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其他國家常用之方法
- 釋土地法第219條第3項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聲請收回土地之意涵
釋土地法第219條第3項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聲請收回土地之意涵
-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受託人不得將受託財產再辦理信託登記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受託人不得將受託財產再辦理信託登記
- 廢/停 本署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三(三)易燃性事業廢棄物1.「....,但醇類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水溶液除外」
- 廢/停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事業之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如經查證屬實,事業之作業廢水完全回收,排放量為零,自不適用該法所定
-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關於台南縣關廟鄉清潔隊員於夜間收集垃圾,其夜點費及清潔工作獎金之發給標準疑義釋復
- 關於已為信託登記之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用語
關於已為信託登記之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用語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