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 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 一、本案依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顯示,其撤銷之理由,主要係因其主張○○公司苗栗廠已對工廠設備之故障完成法定報備手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可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故將原處分撤銷
- 台灣省省有土地精省後移轉為國有時,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台灣省省有土地精省後移轉為國有時,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規定,固定污染原因裝設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使其硫氧化物即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一定程度者,始能適用較優惠之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所裝設控制設備或改善製程
- 安養院屬長期照護機構者,其附設之診所未設置超過二十床之病床且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未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其管制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工程類別區分,圍牆之興建應屬「其他營建工程」類,不論其是否具有明確之施工面積及工期,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均應以期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
- 已核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影響
已核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影響
- 廢/停 一、依88.01.20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廢/停 一、據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總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
- 廢/停 一、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第二階段空氣污染防制費自87.07.01起改依實際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量徵收,業者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申繳前一季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部分經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及應實施定期檢測知固定污染源,需分別依監測數據及檢測數據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其他則可自行選用經認可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等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廢/停 一、本署82.12.24所公告煉鋼業電爐粒狀物排放標準附表中,有關煉鋼業集塵設備排放口之測定方法說明3規定:「採樣時間至少四小時,如僅有一電爐,則其採樣時間應以能包含一完整的操作循環,如必須縮短採樣時間,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但採樣氣體體積應至少達四‧五立方公尺
- 一、本署已公告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未包括以樹脂、塑膠等為原料,經發泡程序產製塑膠製品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方式,「其為營建工程者,依工程類別徵收」
-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之規定,係規範「許可之放流口」應設置之,事業無許可之放流口,自無法規範其設置,故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併罰。另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有關專用獨立電表、操作紀錄等規定係為規範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與紀錄事項,經查獲違反行為者,不論其是否已依第十四條申請排放許可證,均可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公司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方式分為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其中官能檢查分為目視及目測,而「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
- 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及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及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 核准徵收地上權後,其空間地上權測量可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核准徵收地上權後,其空間地上權測量可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 漁塭堤岸屬建築改良物
漁塭堤岸屬建築改良物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適用對象為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之半導體製造業,且其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鹽酸、硫酸、磷酸、氫氟酸等超過標準第三條所規定之/使用量者
- 有關煤之成分組成包括固定碳及揮發分、無機物和水分
- 因更正徵收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申請一併徵收
因更正徵收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申請一併徵收
- 廢/停 一、使用低硫燃油為燃料之往復式發電設施,其氮氧化物排放係數,本署同意以四○‧七三六計算
- 一、排放許可證原登記之廢(污)水排放量之變更如係因產量減少致廢水產生量減少所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變更登記」要項,不須辦理廢水排放量減少之變更登記,惟應依實際情形辦理檢測申報
- 一、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如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要件之規定,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自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違反。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 從事積體電路晶圓封裝後之鋁、鈦、鉭濺渡及薄膜電阻電容集成電路元件測試作業,非屬「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惟其空氣污染物排放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 廢/停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