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有關甲種汽車修理廠,偶而應顧客需要從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極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 廢/停 一、關於高雄縣政擬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標準,按各級防制區訂定維護或改善空氣品質計畫」規定,以總量管制,限制各廠污染排放量乙案,查總量管制係本署之長期污染管制策略,其實施方式有下列三種:(一)涵容總量管制:於地形、氣候條件有利於大氣流通之區域內,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量,將影響及整個區域內之空氣品質,故於實施總量管制策略上,將其劃為一空氣品質區,每一空氣品質區對其內之空氣污染物皆有其一定之「涵容能力」,以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 一、已設立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係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應檢具含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 總實際年產量為二百公噸以上之二氧化鈦顏料化學製造程序,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倘該二氧化鈦顏料之製造程序僅為粉碎加工,無化學製造程序者,則非屬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 一、每小時總輸入熱值在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未滿一千萬千卡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表面處理業及其它製造程序之行業,其中「表面研磨」作業作指易產生空氣污染之乾式研磨製程
-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徵收前,無需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再據以辦理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徵收前,無需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再據以辦理
-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 一、查本署第二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係指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一、公私場所具有「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製程」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工廠(場)
-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補償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不宜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補償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不宜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配合執行事宜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配合執行事宜
- 廢/停 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 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
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
-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500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應
- 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
有關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 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復請查照。
- 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完成無償撥用後,在開發期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之土地,應辦理撤銷撥用,改辦有償撥用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完成無償撥用後,在開發期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之土地,應辦理撤銷撥用,改辦有償撥用
- 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行業,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美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堝爐)之總設計容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對新設或變更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申請操作許可,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不得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不得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
- 釋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之適用
釋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之適用
- 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及其他製造程序之作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
- 依本署公告第三指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極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