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繼承人持被繼承人及其配偶共同簽名之「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事宜
繼承人持被繼承人及其配偶共同簽名之「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事宜
- 廢/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負責人之姓名、環境影響說明書撰寫者之簽名及開發行為之名稱,因其變更對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無重新評估之必要,惟其涉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記事項之變更,應由開發單位先行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後,再辦理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在完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後,業者於辦理說明會更改計畫名稱、負責人及顧問公司,是否仍可視 為舊案繼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乙案,特予說明,請 查照。
- 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漆料、顏料、染料及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產能條件,係指總實際年產量一百公噸以上者,低於該產能者自不屬第三批應申請許可者
- 百慕達公司得在我國設定抵押權
百慕達公司得在我國設定抵押權
- 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藥品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據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電線、電纜線製造程序,係指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或非絕緣電線及電纜之製造
- 一、據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 一、據查以隧道窯產製磚瓦之業者為節省能源,常引用隧道窯燒成區、預熱區或冷卻帶之廢氣至乾燥窯進行生坏乾燥後,將廢氣逕排放至大氣中
-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縣(市)政府未能通知公告徵收時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原徵收土地案效力未及於該土地所有權人。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縣(市)政府未能通知公告徵收時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原徵收土地案效力未及於該土地所有權人。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業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年用量為五噸以上之生產者
- 廢/停 一、依「環境保署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專責人員之指定代理係該公私場所已完成設置專責人員且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者,始能依該項規定指定代理,並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二極體製程程序,係指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 一、依本署第一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水泥製造業,係指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者
-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 廢/停 「第二批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未包含從事動物用藥之調配、分製作業
- 一、新設立之液晶經顯示器製程,倘確屬組裝加工測試作業製程,則不屬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相對準確度測試,測試結果低於標準二分之一,則可改為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 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 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 有關煉鋼業電弧爐之燃燒係屬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其集塵設備如間接吸引、直接吸引、屋頂集塵等,於正常操作狀況下必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此為不可避免之抽引,其排氣含氧參考基準仍依實測值計算,即排放廢氣濃度值不需含氧校正
- 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 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 重劃區盈餘款之運用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重劃區盈餘款之運用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 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設置
- 因地籍管理已編號登記之土地,如無正當理由,應無塗銷之必要
因地籍管理已編號登記之土地,如無正當理由,應無塗銷之必要
- 一、有關公私場所從事生產製造而無有效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之污染行為疑義時,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包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