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機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者,及「各製程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噸/年以上者」
- 廢/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不予放領:一、土地位於現有、與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者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辦機關得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其有 關環境保護之認定部分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 一、依本署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規定,採樣孔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大於管道直徑八倍處及距下一擾流至少二倍管道直徑距離之位置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有關桃園縣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金屬表面塗裝製程,擬向省建設廳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先檢具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疑義,釋 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一、有關本案廠商實際從事之製造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另該違章製程若係於公告後設立者,則應即依新設立之污染源申請許可程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辦理工廠登記
有關廠商雖從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之製程,但其工 廠登記卻未申請該項製程,以及工廠登記證之項目屬本署公告之製程,但 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者,是否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疑義,釋 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中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錠或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銅鐵以外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等)之冶煉
有關永光壓鑄工業公司使用鈍鋁合金錠及純鋅合金錠製造鑄件,是否屬公 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復如說明,請查照。
-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 出租耕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使用,雖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及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出租耕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使用,雖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及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不受土地法第17條之限制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不受土地法第17條之限制
-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免受土地法第17條限制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免受土地法第17條限制
-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就已登記之地上權勘測位置圖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就已登記之地上權勘測位置圖
-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 廢/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一、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
關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需擬定相關作業要點乙案,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 土地權利人之戶籍資料錯誤,經戶政機關查明更正戶籍資料後,申辦地籍資料更正登記,免納書狀工本費
土地權利人之戶籍資料錯誤,經戶政機關查明更正戶籍資料後,申辦地籍資料更正登記,免納書狀工本費
- 國防醫學院學生,得比照「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辦理
國防醫學院學生,得比照「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辦理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有關以聚酯粒、聚酯下腳料從事加工生產聚酯棉,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二批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屠宰作業、油炸作業、水產加工製造、食品油脂製造或飼料製造,並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若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不明,地上權人申請地上權位置勘測釋疑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若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不明,地上權人申請地上權位置勘測釋疑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事業機構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有關廢土清運業者是否需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 本署所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工業中油炸作業及水產加工製造者,係指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為應申請許可之對象
貴處對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是否包含一般性自助餐、便當製做、麵包製做及油炸食品之食品業疑 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中之水產加工製造作業,係指從事水產原料清洗,鱗片、肉臟或頭、骨頭去除等加工至成品或半成品之處理程序
有關台北縣美七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魚丸、花枝條、蝦丸等食品製程,是否 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污染疑義乙案,釋復 如說明,請查照。
-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化工業,包含有機酸製造程序(含有機酸及酸酐),係指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者
- 一、工業區內未將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申報相關紀錄
有關工業區內事業單位是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廢 (污 ) 水處理設施之相關紀錄疑義案,復請查照。
-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