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 有關甲種汽車修理業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汽車製造業,而金屬品加工程序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公私場所污染源具有之生產設施或操作情形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列條件表,並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若其與承租上述生產製程或設備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應由承租者之代表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
- 土地法第2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改良物,於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時,不宜給予遷移費
土地法第2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改良物,於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時,不宜給予遷移費
- 自辦重劃區內地主於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自辦重劃區內地主於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 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廢/停 一、本案係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公告日起二年內(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設置並應依規定維持其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 一、○○公司未能取得工業區管理中心同意不納入污水處理廠證明文件,其申請排放許可證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廢/停 一、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本署指定公告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屬已設立之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許可;其於指定公告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者,則依規定應取得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置
-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之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修正公布施行前,依法奉准撥用之公有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地價之計算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之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修正公布施行前,依法奉准撥用之公有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地價之計算
- 一、按調處事件是否屬於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條規定之公害糾紛,係依申請人提出之調處申請書所載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而為認定,此觀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自明
- 日據時期養女經收養後與養父之妻之私生子結婚,對生家是否有繼承權應視其係以「媳婦仔」或「養女」入養及收養關係是否終止而定
日據時期養女經收養後與養父之妻之私生子結婚,對生家是否有繼承權應視其係以「媳婦仔」或「養女」入養及收養關係是否終止而定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有關金屬表面處理工業部分,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等作業者皆屬之
- 以票據繳稅之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案件,需提出票據已兌現之證明憑辦
以票據繳稅之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案件,需提出票據已兌現之證明憑辦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公告者
-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 一、依「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規定」第四、8項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七條的精神,對於事業引用各種水源作為一次性非接觸性冷卻水時,此放流水的功能測試作業得取單一水樣化驗監測溫度、氫離子濃度指數及餘氯三項(若不取海水為接觸性冷卻水時,得不測餘氯)
-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同時發生其他抵押權內容變更,申請及辦理土地登記事宜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同時發生其他抵押權內容變更,申請及辦理土地登記事宜
- 一、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使用人),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
- 廢/停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案件,移轉違反人戶籍所在地執行機關執行,其罰鍰應由執行機關收繳,不宜繳入原告發處分機關公庫
- 一、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理由,係以事件已繫屬其他法律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於該細則施行時尚未解決者,如當事人意欲依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規定程序進行調處者,基於不溯既往之原則,免繳調處費,合先敘明
- 本案○○廠所增設屬於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如係在上述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 公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雜項設施,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雜項設施,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 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自辦市地重劃區得在不影響重劃作業下,由該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
自辦市地重劃區得在不影響重劃作業下,由該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
-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法查詢,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法查詢,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
- 各縣市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水路工程施工後,應確實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辦理。
各縣市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水路工程施工後,應確實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