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一、近來發現有部分業者,雖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置而不用,而主管機關於發現此違反情事後,仍給予污染源改善期限,致使污染源藉改善期限內為由,停止使用污染設備造成污染
- 因大腸菌類(膜以濾法檢測認可之檢測機構不足,畜牧業、醫院、醫事檢驗院(所)依本署「加強事業水污染管制計畫」補充規定,申報功能測試檢測紀錄報告時,可暫免申報大腸菌類水質測定項目
-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檢附大陸地區文書,其文書應由申請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檢附大陸地區文書,其文書應由申請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 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包括申報功能測試檢測紀錄報告
- 營建工程施工時,應事先查明埋設於地下的瓦斯管線,若因施工不慎挖斷管線造成瓦斯外洩,產生公共安全之顧慮,宜依公共安全相關法規加以管制
- 停車場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之執行事宜
停車場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之執行事宜
-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 建物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該徵收部分拆除者,其未徵收部分建物於申辦移轉設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憑辦
建物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該徵收部分拆除者,其未徵收部分建物於申辦移轉設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憑辦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申請人所附繼承系統表或文件列明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申請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申請人所附繼承系統表或文件列明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申請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罰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改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各款之一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廢/停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應以違規行為人為處分對象,如違規行為人為無責任能力人(未滿十四歲),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 廢/停 目前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本署已訂定徵收辦法,不宜再另行訂定徵收路面污染清潔費規定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之書面通知,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之書面通知,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授權他人申請終止租約之效力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授權他人申請終止租約之效力
- 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不合
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不合
-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 本案燃油火力電廠之油灰減容裝置係處理燃油鍋爐煙氣經靜電集塵器收集之油灰,而油灰經減容裝置處理後之煙氣仍導回原靜電集塵器之煙氣排放管道排放
- 一、露天燃燒垃圾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 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 經許可使用國產或進口石油焦為原料之污染源,如其製程具脫硫作用且硫氧化物排放經檢測合格,可不須裝設二氧化硫與氧氣監測及紀錄設備
- 權利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時效之抗辯權
權利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時效之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