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台灣省已放租之未登記土地,經測量後辦理總登記之處理方式
台灣省已放租之未登記土地,經測量後辦理總登記之處理方式
-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 土地登記簿上蓋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戳記者,如何辦理註銷事宜
土地登記簿上蓋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戳記者,如何辦理註銷事宜
-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 債務人以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設定之最高額抵押權移轉契約應經該抵押物設定人承諾
債務人以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設定之最高額抵押權移轉契約應經該抵押物設定人承諾
-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
- 撥用公地計畫書內應載明已徵得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之文號
撥用公地計畫書內應載明已徵得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之文號
-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 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 土地改良費用扣減時不得加計合理利潤
土地改良費用扣減時不得加計合理利潤
- 免辦建照之軍事營區或眷區土地申請分割,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文件
免辦建照之軍事營區或眷區土地申請分割,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文件
- 登記機關對破產財團監查人資格之認定如有疑義,應依職權函管轄法院查明真意
登記機關對破產財團監查人資格之認定如有疑義,應依職權函管轄法院查明真意
-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 繼承人以三七五耕地抵繳遺產稅時,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繼承人以三七五耕地抵繳遺產稅時,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同條例施行細則未修正發布前新舊條例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同條例施行細則未修正發布前新舊條例適用
- 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不得抵繳重劃工程費
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不得抵繳重劃工程費
- 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 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係指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係指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 縣有土地作價投資自來水公司後,縣政府撤銷投資,申請為縣有登記,應以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縣有土地作價投資自來水公司後,縣政府撤銷投資,申請為縣有登記,應以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收回市有出租耕地,承租人拒領補償時得依法辦理提存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收回市有出租耕地,承租人拒領補償時得依法辦理提存
- 土地登記簿記載日人姓名之土地,由國有財產局申請更正為中華民國名義
土地登記簿記載日人姓名之土地,由國有財產局申請更正為中華民國名義
- 台北市已測量編號建立標示之未登記土地處理原則
台北市已測量編號建立標示之未登記土地處理原則
- 申請建築基地與範圍外土地分割,或各建築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申請建築基地與範圍外土地分割,或各建築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 公有土地為畸零地而鄰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非畸零地而鄰接私有畸零地者,相鄰之任何一方欲建築使用,均應先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
公有土地為畸零地而鄰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非畸零地而鄰接私有畸零地者,相鄰之任何一方欲建築使用,均應先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
- 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報地價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之
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報地價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之
- 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
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