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土地重劃確定後次年期公告現值前,應以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所在地位置之公告現值作為審核該移轉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土地重劃確定後次年期公告現值前,應以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所在地位置之公告現值作為審核該移轉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 耕地承租人為「公司」其經收回建築或出售時無給予1/3地價補償之適用
耕地承租人為「公司」其經收回建築或出售時無給予1/3地價補償之適用
- 土地法第104條中所謂「同樣條件」,僅指出賣房屋之條件而言
土地法第104條中所謂「同樣條件」,僅指出賣房屋之條件而言
- 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 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之地籍整理,應配合土地測量計畫
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之地籍整理,應配合土地測量計畫
- 省市、縣(市)、鄉鎮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時限
省市、縣(市)、鄉鎮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時限
- 國有房屋之基地屬私有者,其所有權人可優先承購該房屋
國有房屋之基地屬私有者,其所有權人可優先承購該房屋
- 釋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租金如何計算
釋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租金如何計算
- 總登記期間提起確認產權之訴,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總登記期間提起確認產權之訴,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 單純受讓該權利標的物之人非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
單純受讓該權利標的物之人非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
- 財產保險業收取保險費應行注意事項
- 國民中(小)學房地權屬登記事宜
國民中(小)學房地權屬登記事宜
- 住址記載之「弄」與「衖」同音同義應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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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 地政機關如發現申請標的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處理事宜
地政機關如發現申請標的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處理事宜
- 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 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如承租人已照土地登記簿所載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如承租人已照土地登記簿所載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申請登記,登記機關無須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或保證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申請登記,登記機關無須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或保證
-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 為期重測順利推行,並便利公地管理,保障公地權益,特函請惠予支持合作,依照規定自行設立界標,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請轉告所屬機關,學校切實配合辦理。
為期重測順利推行,並便利公地管理,保障公地權益,特函請惠予支持合作,依照規定自行設立界標,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請轉告所屬機關,學校切實配合辦理。
-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 廢/停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 夫欲停止妻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應訴由法院裁判後為之
夫欲停止妻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應訴由法院裁判後為之
- 鄉鎮公所得撥用公地
鄉鎮公所得撥用公地
- 耕地所有權人死亡,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將耕地出租,訂立三七五租約
耕地所有權人死亡,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將耕地出租,訂立三七五租約
-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無須合併再行分割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無須合併再行分割
-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 實施平均地權區域內已依法撤廢之工業用地,其原規定地價仍有效
實施平均地權區域內已依法撤廢之工業用地,其原規定地價仍有效
- 有外國人參加為股東之我國公司,其申購土地案件,應照我國人購地案件有關規定辦理,免受土地法外人地權規定之限制
有外國人參加為股東之我國公司,其申購土地案件,應照我國人購地案件有關規定辦理,免受土地法外人地權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