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 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
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
- 實施耕者有其田時,共有土地中之自耕保留部分,於政府逕為補辦交換移轉登記時,無須辦理申報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實施耕者有其田時,共有土地中之自耕保留部分,於政府逕為補辦交換移轉登記時,無須辦理申報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 訴訟繫屬標的已移轉予第三人,經判決確定,其判決效力認定事宜
訴訟繫屬標的已移轉予第三人,經判決確定,其判決效力認定事宜
- 抵押權設定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者仍應予受理
抵押權設定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者仍應予受理
- 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後,共有土地始因分割涉訟,致無法如期建築使用,應視為空地
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後,共有土地始因分割涉訟,致無法如期建築使用,應視為空地
-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 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 廢/停 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不同,屬於獨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
- 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如有其他特約事項,可於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載明
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如有其他特約事項,可於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載明
- 以抵押物移轉或設定負擔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特約,不予登記
以抵押物移轉或設定負擔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特約,不予登記
-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1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1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應於一個月內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應於一個月內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 名稱及信徒不同之寺廟土地變更登記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名稱及信徒不同之寺廟土地變更登記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 建築改良物基地坐落數筆土地時,該等土地不得視為未建築土地
建築改良物基地坐落數筆土地時,該等土地不得視為未建築土地
- 耕地租期屆滿,經核定准由出租人收回自耕後,承租人不遵照核定履行時,出租人之救濟程序
耕地租期屆滿,經核定准由出租人收回自耕後,承租人不遵照核定履行時,出租人之救濟程序
- 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 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 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不得禁止抵押權設定或權利移轉登記
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不得禁止抵押權設定或權利移轉登記
-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 公有耕地之放租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不得終止
公有耕地之放租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不得終止
- 拍定人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就該拍賣之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契約,應參酌民法第246條規定認其效力
拍定人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就該拍賣之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契約,應參酌民法第246條規定認其效力
-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