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檔典字第 1100005497A 號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公告代管國民政府檔案及蔣中正總統檔案中列屬政治檔案及辦理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
- 法制字第 110025147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10025147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1510 號
有關「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 25 條辦理。」乙案,土地使用同意書究係屬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
- 院臺法字第 1100182966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計新增第二級毒品共 38 項,第三級毒品共 255 項,第四級毒品共 2 項,毒品先驅原料共 3 項,以加強管制,並自 110年 9 月 2 日生效
- 法制字第 110025142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草案一案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10025142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秘台人三字第 1100024636 號
函轉銓敘部放寬 111 年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之條件令函,並依此意旨重新核算法官 111 年休假日數
- 發法字第 1100016400 號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 法律字第 110035100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業界洽詢運用車載設備蒐集空間資料發展智慧城市相關應用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1210 號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法律字第 11003511250 號
關於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其程序進行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814 號
檢送「法院交付中途學校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805 號
檢送「法院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少年福利教養機構版」、「法院交付中途學校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
-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221 號
函轉各地方政府更新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少年事件辦理適用
- 法律字第 11003510980 號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002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1 年度第 1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發法字第 1100014833 號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
- 法律字第 11003510450 號
有關共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主張終止租約時,得否適用民法第 820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08250 號
有關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代理同意塗銷其對第三人不動產之預告登記行為,是否須經法院許可之說明
- 發法字第 1100014805 號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院臺法字第 1100181600 號
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自即日生效
- 院臺法字第 1100182535 號
行政院 106 年 6 月 27 日院臺法字第 1060091612 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
- 法律字第 11003507660 號
財團法人運用郵件、電子郵件等方式,透過書面傳遞意見,進行非同步議題討論、交流及決議,因僅以書面傳遞訊息,而非以視訊會議從事會談,亦無同步與其他與會者進行多向之溝通討論,難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43條第 4 項所定視訊會議之規定
- 法制字第 110025134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案之意見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9873 號
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點第 1 項「訴訟標的相牽連」適用疑義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22355 號
各級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宜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
- 院臺綜字第 1100092319 號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文後續送達,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辦理公文寄送
- 法制字第 111025164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函詢「嘉義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7 條報請備查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