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0790 號
少年法庭受理司法互助之少年事件時,提醒所屬注意依說明辦理分案及終結事宜
- 法律字第 10803519060 號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
- 法制字第 109025001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函報修正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 12 條請備查」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9350 號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38 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7330 號
公營事業機構回歸企業化經營,並未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政府機關」之範圍。至如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時,須個案具體判斷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0110 號
檢送 108 年第 1 季及第 2 季少年法庭法官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彙整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0011 號
關於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之新、續聘疑義之說明
-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90000017 號
函轉內政部關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8 條修正草案未完成修正之因應措施
- 法律字第 10803518640 號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前 3 年度,係指財團法人將取得財產列入基金時,該年度之前 3 年度
- 法律字第 10803519380 號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額事項所為之解釋,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力。惟其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9370 號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 法律字第 10803514610 號
日據時期原則上不得重婚,重婚屬於撤銷婚姻、裁判離婚之事由,而身分關係之發生或終止,不以申報戶口而發生效力,無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無須為戶籍上之登記。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則涉及戶政登記之個案事實調查及認定事項
- 法廉字第 10805010340 號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 法廉字第 1080501033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34904 號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點所定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議處之案件,無須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報送司法院
- 院台資一字第 1080034905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部分)」新增服務
- 法檢字第 10804546600 號
因應 108.12.19 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為避免法院作業不及、並利入出境、出海主管機關配合執行,應於偵查卷面及起訴送審函片,註明限制出境、出海起迄期間。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於起訴時僅剩約一月時,起訴公文併副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以避免被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趁隙逃逸
- 法律字第 10803518540 號
依照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故若年度收入總額 6 億 9,271 萬 5,538 元,依上開相關規定,「應」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制字第 108025220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秘台人二字第 1080034662 號
關於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時,應相對延長審判實習期間之日數計算疑義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34681 號
配合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各法院應依「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辦理相關分案事宜,另說明新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新增相關字別之注意事項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80 號
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二、願買之不動產。三、願出之價額。」為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第 87 條所明定。次按,「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時,應依投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並依其投標能否確保投標之秘密性及正確性,客觀認定之。倘投標書之記載,足以確定其投標應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之不動產具有同一性者,且無其他無效事由時,其投標即應認為有效。」「不動產之拍賣,以投標方式行之者,投標人應於開標前繳納定額保證金,並以書件(即法院印制之投標書)載明: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住址,並簽名蓋章。若委託代理人到場,代理人須提出已有特別授權之委任狀。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須書明其法定代理人。投標人為多數人者,亦應分別列明。二、願買之不動產,例如不動產之坐落標示。三、願出之價額,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0 點第 4 款及強制執行須知第 11 點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因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對義務人之不動產應如何拍賣並無規定,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自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上開強制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強制執行須知等規定辦理。又分署認定投標有效與否,應依投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綜合之考量,並依其投標能否確保投標之祕密性與正確性,能否依標單之記載認投標人所願標買者即為該件標的,客觀認定之。況一般投標人,或因欠缺法律知識,或因一時疏忽,致投標書常有漏寫、誤寫之情事。若一概均認為無效,未免過苛,有損當事人之權益,且以最高標者為有效,於移送機關及義務人亦較有利(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278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除依投標書之記載,客觀上難以認定投標之內容者外,不宜因其記載之形式上欠缺或輕微瑕疵,即認為廢標,致須另行招標,並影響投標人及執行當事人之利益(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正版,頁 480 意旨參照)。至於就數宗不動產拍賣之情形,拍賣公告上分別記載「標別」,僅係方便分署區別投標人所願標買之不動產,並非供分署確定投標人所願標買不動產之唯一依據;是投標人雖因一時疏忽,致投標書內誤寫標別,惟依投標書所載「願買之不動產」之坐落標示,客觀上依其形式如足資識別投標人願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不動產同一者,其投標即為有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 年度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不動產拍賣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主旨記載:「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分署 101 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 11785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系爭公告之「附表」第 11 標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公告最低拍賣價格為 27 萬元。而拍定人即戊○○公司之投標書(下稱系爭投標書)除載明投標人為戊○○公司(同時書明其法定代理人為己○○,並分別蓋章)、住址、統一編號等項外,有關應買之不動產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願出價額分別記載「739 」「詳如公告」「1/5」「323,000」,有關總價記載「?拾?萬?仟元」,至於其案號欄位記載「101 年度 遺稅執特專字第 11785 十一號」,標別欄位記載「1 標」,此有系爭公告、系爭投標書附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可稽。是以,系爭投標書案號及標別欄位記載「101 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 11785 十一號」及「1 標」固與系爭公告中「101 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 11785 號」及「第 11 標」之字別略有不同,惟其餘部分並無不同,而由系爭投標書案號及標別欄位結合其餘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應可認定甲公司係應買系爭公告附表第 11 標之系爭不動產,尚無與該公告附表第 1 標或其他標之不動產有任何混淆之虞,又其投標金額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爰行政執行分署承辦之行政執行官認定應由甲公司得標,此有不動產拍賣筆錄附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751 號
- 法律字第 10803518960 號
有關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後,仍植入胚胎致懷孕分娩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無法適用人工生殖法第 25 條規定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以非婚生子女身分辦理出生登記並從母姓,尚符民法第 1059-1 條前段規定
- 發法字第 1080027446 號
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因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屬不特定多數人,且選舉後即收回該名冊,可認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法律字第 10803518830 號
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相關要件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 法律字第 10803518120 號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規定,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時間點,除有特殊因素外,縱因當事人先後遞狀致分案時間有落差或有須補正等情形,均宜於同日辦理旨揭登記作業
- 法律字第 10803518720 號
有關本國公務機關擬於大陸地區申請專利相關疑義,涉及貴部主管科學技術法規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8650 號
有關預售屋採取不動產開發信託所生信託利益成立時間,其信託利益或實現受益權之時點是否於「信託關係成立時」或係「信託關係消滅後」,須視具體個案之信託契約內容而定
- 法制字第 108025213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 2 條修正乙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