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檢決字第 10804529700 號
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檢察機關函請金融機構配合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時,請惠允協助辦理
- 法律字第 10803511720 號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202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 法律字第 1080351204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亦屬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仍構成上述所定不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事由;又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謂「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不包括董事長辭職、解任或死亡等董事長缺位情形,蓋因其職務已消滅,殊無再由他人代理餘地,而應依同法第 44 條第 3 款規定由董事會補選董事長
- 法律字第 10803507930 號
法務部就「『內緣,妻』依日據時期『內台共婚法』承認婚姻存在合法,『內緣,妻』即為妻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97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參照,其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普遍性原則,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如財團法人符合該條第 2 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係不受同條項本文所定金額比率之限制;另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其連任比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比例
- 法律字第 108035113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第 10 款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解散「擬議」,與財團法人解散有別,倘捐助章程將解散擬議定為董事會職權事項時,董事會即得擬議解散財團法人,於此情形,主管機關如認解散擬議對財團法人影響重大,有使全體董事預先知悉擬議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必要時,自得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將其指定為同條項重要事項,亦即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2245 號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訂防逃機制,法院允請金融機構配合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並函復辦理情形予法院
- 法制字第 108025143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142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造地施工管理辦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145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1676 號
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應同時函知兒童及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3715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之注意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3167 號
關於內政部建議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由當事人逕向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等事項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924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33、34 條等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屬性,應係附屬於鄉、鎮、市公所之任務編組型態;又法務部 95.05.15 法律決字第 0950017587 號函所稱「調解委員依本條例第 3 條之規定產生,為無法定俸給薪資之榮譽職務,目前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出席調解,僅領取出席費,尚非薪俸,亦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係指調解委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自無得否兼其他職務之問題;另公務員得否兼任調解委員,應視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而定
- 法律字第 1080350940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項立法理由係鑑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 法律字第 10803510920 號
民法第 900、909 條等規定參照,臺灣公司股東與大陸地區人民訂定消費借貸契約或流質約款時,質權人尚非股東,且於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股權亦非當然由質權人取得,僅係由質權人依該流質約款取得股權移轉請求權,尚須當事人另為股權移轉讓與合意,始生股權移轉效力;且出質人在股權移轉於質權人前,仍得清償質權擔保債權,以消滅該質權,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質權人與出質人須就股權移轉達成讓與合意後,質權人始得取得股權而成為股東
- 法律字第 10803511840 號
法務部就「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得否以預立遺囑方式,使其遺產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0750 號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2 條、民法第 455 條規定參照,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點交程序或方式,係依條例第 12 條規定。惟該條條文似未區分租賃契約消滅時,承租人居住於租賃住宅內或承租人無居住事實或他遷不明等不同情形,而有不同之規範,故主管機關擬區分不同情形而訂定相異之出租人取回租賃住宅程序,其依據為何,宜審酌條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 法律字第 10803511250 號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所規範者,係專指原適用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依該法第 4 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等事項,故經認定為宗教財團法人者,因無財團法人法適用,其申請改隸許可監督管理事項,自無該法第 4 條及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適用
- 發法字第 1082001299 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0424 號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
- 法律字第 1080351141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如支領酬勞時,須其為專職且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者,並於選任(聘)董事長之契約中明定其報酬,始得為之;另各該財團法人所稱「專職」內容可能有所不同,未可一概而論,仍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審認
- 法律字第 1080351061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31 條、民法第 37~39 條規定參照,法人解散後,原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董事為清算法人代表機關,章程有特別規定時,亦得以其他人員擔任。董事因故未能擔任清算人,又未能依章程規定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清算人不論係依何種方式產生,不能妥適進行清算程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 法律字第 108035114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該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係列舉財產運用之項目,並以第 6 款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可就該法第 19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以外、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訂定投資項目及額度
- 秘台政一字第 1080020692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
- 法制字第 108025136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088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故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 法制字第 108025133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東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134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廳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