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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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80350915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曾犯該條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倘係因過失而犯該罪,或雖非過失犯罪但法院裁判同時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者,因此等情節較為輕微,則例外仍得擔任調解委員;又減刑係減輕特定或一般犯罪行為人所受的確定判決宣告刑,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 法律字第 10803510270 號
法務部就「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無法查明加害人應如何續處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0460 號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發法字第 1082001104 號
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須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447 號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關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所定鑑別報告之函文一則,供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使用
- 法律字第 10803509510 號
民法第 758 條規定參照,不動產申辦登記申請人檢附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簽立債權契約或依民法第 166-1 條第 1 項規定經公證之債權契約,向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否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視該等債權契約書面是否已兼含不動產物權契約,倘僅有買賣事項記載而僅為債權契約,自與上述規定「書面」有別;倘於該書面契約內容,並載有雙方當事人移轉不動產物權合意,似可認屬「書面」。惟此涉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契約記載事項,應於個案視契約內容是否確實有載明雙方當事人不動產物權移轉意思而定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5 號
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因組織調整,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2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3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1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 款、第 21 條第 3 款及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另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第 1 項)。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第 2 項)。」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定有明文。又法人籌備處可登記為土地所有權者,自可以法人籌備處名義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經濟部 72 年 11 月 23 日商字第 46755 號函釋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以甲○○醫院籌備處(即異議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鍰 150 萬元,其裁處書受處分人名稱欄係記載「財團法人甲○○醫院籌備處」,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欄係記載乙○○,甲○○醫院籌備處由乙○○擔任代表人,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得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資料,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予以受理執行,尚無不合。次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所查封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甲○○醫院籌備處於92 年間辦理產權登記時,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所提出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記載略以:國有財產署讓售系爭土地予甲○○醫院籌備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以甲○○醫院籌備處公推之代表人乙○○名義申請登記等語,而相關土地登記申請書受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籌備處名稱為財團法人甲○○醫院籌備處,故行政執行分署以系爭土地為甲○○醫院籌備處所有,予以執行,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0972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又「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業務事項;另「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18054 號
為瞭解各法院命被告定期報到處所實際情形,相關附表之填列及回復事宜
- 法保決字第 10805507910 號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 法檢字第 10800580510 號
律師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前開法院所轄區域內任一已設之律師公會
- 法律字第 10803509650 號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民眾農業用地,倘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其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登記者,地政機關自應受理並辦理,應無所謂訂定合理過渡期間問題;另已興建農舍農業用地,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向地政機關申辦完成分割登記,與其套繪管制應否解除,係屬二事,此等情形,可否及如何解除套繪管制,事涉上述辦法規定之農地管理政策如何落實,屬於政策決定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酌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050 號
檢送新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及相關資料,並說明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相關注意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6168 號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之個人記事欄刪除「同性」用字後,如法院仍須審認是否為同性結婚,則可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判斷之
- 法律字第 10803505580 號
法務部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設立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7950 號
法務部就「建議研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8100 號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參照,依該要點支給出席費,係以邀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而調解業務與其所定政策性或專案性重大諮詢事項會議性質不同,故調解委員支領出席交通費不宜援引該要點規定
- 法制字第 108025117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8640 號
法務部就「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因專案考核解僱事件,其權益爭議救濟途徑一案」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8025115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為修正「高雄市共享自行車發展管理自治條例」為「高雄市共享運具發展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 檔應字第 1080003572 號
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
- 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
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116 號
檢送「因應虞犯制度修正少年事件案號字別及分案作業說明」及相關分案作業、前案系統處理說明資料
- 法矯署教字第 10803008010 號
於研議一致化鑑別內容、流程等相關事項商定前,仍請各少年觀護所依少年法院(庭)對個案審理需求,依法配合提供健康檢查、學習反應情形及行為觀察紀錄等有關鑑別事項資料,並充分聯繫個案繫屬少年法院(庭)相關人員,及時提供適當協助
- 院臺法字第 1080018948 號
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於 108 年 5 月 12 日修正施行,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之政務首長及副首長出境管制期間原則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36 號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時,第三人不承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分署命令後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分署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接受分署命令後 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分署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或交付分署時,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自明。又移送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分署逕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係依該法之特別規定所賦予債權人之固有之權利,即以收取命令、支付轉給或交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屬於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執行名義之一種,而無涉代位權之行使(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9 月修正版,頁 601 及法務部 92 年 10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41779號函釋意旨參照)。查本件義務人對異議人 2 人各有金錢債權,業經民事訴訟判決確認並確定在案,異議人等亦自承各該金錢債權存在,是本件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命令將已扣押義務人對異議人等之金錢債權,依民事訴訟判決之確定結果,准由移送機關收取;嗣經移送機關以異議人等未依收取命令辦理為由,依法申請行政執行分署逕向異議人等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爰分系爭他執案件,並核發執行命令,對異議人等之存款、投資及薪津等財產予以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08860 號
債務人總財產中,具有金錢價值者,原則上均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或客體;但因法律規定禁止讓與或扣押者,或依權利性質不得讓與者,始不屬於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鄰長工作協助費(含報費),固為提供鄰長協助推動區政工作及配合政令宣導等事項之用,惟查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律並無禁止查封或不得為強制執行明文規定,故應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標的
- 法律字第 10803509300 號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 法制字第 10802510980 號
法務部就「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6471 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依現行第 3 條第 2 款 1 目至第 4 目事由移送或請求尚未終結事件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