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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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制字第 10702500350 號
草案用語範圍似有不同者,宜釐清其含意,另依法制體例,罰則規定之順序,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罪責較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1061 號
函詢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公示送達方式相關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13120 號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 法律字第 10603515890 號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 法律字第 10603516590 號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 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3 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 5 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 法律字第 106035175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戶籍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證明文件」,係證明新生兒、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關係,俾利戶政機關登記之文件,基於辦理出生登記作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符合證明身分關係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 法律字第 1060351620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會第 10 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該基金會之章程疑義乙案」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0446 號
關於法院多加利用偏鄉地區視訊設備,以協助保護令事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應訊乙案
- 法律字第 10603510410 號
行政法規範並非完足無缺,如確認民法或公法之間存有相同或類似的利益狀態,應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作為補充行政法不完備之方法,以符應行政實務需求
- 法律字第 10603516930 號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 法律字第 106035136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92 號
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2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6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款、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異議人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規定之事實,法院之裁定業已載明,異議人不服該裁定亦曾提起抗告,顯見該裁定前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故異議人已知悉其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規定之事實,且行政執行分署之限制出境(海)函並已記載主旨、事由及其法令依據,是難謂該函有瑕疪致影響其效力之情形;又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 項規定,異議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此係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行政執行分署雖未為權利救濟之教示,並無影響異議人救濟權益,況行政執行分署已受理異議人之聲明異議。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93 號
按「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已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分署)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3、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 年 11 月 27 日 106年度聲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准予管收之理由三記載:「至相對人雖辯稱未收到執行命令,伊目前身體不適持續就醫,無法履行義務云云,惟……相對人雖患有雙眼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合併黃斑部積水,然經治療已得到控制,其所患糖尿病之病情穩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106 年 6 月 20 日 106 振醫字第 867 號函可證,足認相對人尚不因此失其履行義務能力,難認相對人上開所辯可信。」是顯見士林地院裁定准予管收時即已審酌義務人罹患糖尿病等之病情,尚難認有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之情形。次按行政執行分署於第 1 次管收義務人時,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下稱管收所)曾於 105 年 3 月 28 日表示略以:義務人於 105 年 1 月 20 日管收入所,因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及併發性眼病變等,持續在所內就診健保一般門診及服藥中。是義務人所罹患高血壓、糖尿病等病情,管收所內亦有專業醫療人員足以照護。另第 2 次管收義務人後,行政執行分署於 106 年 11 月 27 日下午借詢時,(問:目前身體狀況如何?)義務人表示:「收縮壓181mmHg 、舒張壓 94 mmHg 、脈搏 107bpm。」並無表示有其他身體不適之情形。此外,行政執行分署亦於 106 年 12 月 5 日函請管收所注意義務人之飲食及身體狀況,並予以適當之醫療照顧,該所 106 年 12 月13 日函復略以:義務人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入所,因糖尿病、高血壓、胃潰瘍及高血脂等症,在所內健保門診就診並服藥,該所將依其醫療需求,提供必要之照護等語。準此,義務人並無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之情形。
- 法制字第 10602523030 號
法務部就「新竹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中,修正草案第25、26、27、29 條條文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9280 號
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事宜規定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7260 號
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清,縱屬前開情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一定金額免予追繳,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範疇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30353 號
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關於警察機關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保護令方式之研討結果,係在修法之前作成,故與現行法律間之適用,仍應參酌現行法令,本於機關權責卓處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34034 號
檢送「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並說明推動「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相關事項
- 法矯署綜字第 10602011160 號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前,受刑人依據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向地方法院起訴者,各監獄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2-1 條規定,就其寄送法院書狀,予以登記後速為轉送或寄發,不得積壓或延滯,亦不得因訴訟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 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號
有關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493 號案關於民法第 833-1 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1 條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解釋部分,法務部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5930 號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之廢止程序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相符,另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係規範於組織法規變更後,相關業務法規未及修正時行政院之處理程序,與本件廢止案似無關涉
- 法制字第 10602522390 號
法務部就「軍事航空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602522370 號
法務部就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所定規定名詞用語定義及解釋,涉及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其費用繳交對象,及「附徵」之解釋等相關事宜之法制意見
- 廉財字第 1060010897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 法制字第 106025219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法規預告期間仍有情況急迫時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例外情況,於自治條例內擬訂或修正自治規則規定時如欲刪除情況急迫時例外規定,宜考量情況急迫時是否有可資因應措施
- 法律字第 106035080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所謂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 法律字第 10603513180 號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參照,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其實體權利關係即告確定,當事人就此不得有效的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矛盾之主張,又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牴觸之裁判;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唯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 2 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 法律字第 1060351490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 2 條修正並不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結論
- 法律字第 1060351649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人民申請許可國有耕地放租案件,如在放租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原則應適用變更後新法規處理;惟就個案而言,新法規與舊法規比較結果,如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32559 號
法院將少年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除裁定書、執行書、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相關資料外,亦請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並宜視個案情形加強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