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9282 號
法院為收容兒童及少年之處分時,除應斟酌法定要件及必要性外,並應維護其權益,採行適當處置。為收容之決定前,亦應儘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
- 秘台廳行三字第 1060029194 號
關於智慧財產法院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其發回次數之記載方式
- 法律字第 10603514290 號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 法律字第 10603513800 號
有關釋字第 743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對大眾捷運法第 6 條所稱「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應係指移轉為私人而言,以防免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對象疑慮,另對同法第 7 條依前述第 6 條徵收取得土地辦理聯合開發使用所為解釋,倘非上述情形,應不在該解釋限制範圍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6969 號
少年因貸款或其他需要,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可不列印於少年輔育院之投保經歷,以避免遭辨識其曾為少年事件之少年
- 院臺法字第 1060192145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6 年 10 月 27 日生效
- 法制字第 10602518100 號
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罰則應依法制體例調整,另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實現
- 法檢字第 10604528660 號
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權利」,凡屬系爭標的有關權利均在規範之列,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外,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倘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前述規定無違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60027944 號
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 點、第 2 點規定。另關於金門、馬祖地區義務辯護律師交通費及住宿費,以及協調各地律師公會所屬律師擔任偵查中義務辯護律師等事宜
- 檔應字第 1060005815 號
依檔案法第 18 條第 2 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關犯罪資料得拒絕提供或限制公開,係為兼顧各公私法益之保護,並考量該檔案如予公開或提供,恐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或危害社會治安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4297 號
關於公立學校亡故教師之遺族申請月撫慰金,得否依法院和解筆錄發放疑義
- 法授矯字第 10604008330 號
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等規定參照,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指以永久同居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共居事實;僅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故非親屬關係同居人雖非親屬,尚得依上述規定取得家屬身分,而有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家屬之適用
-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8020 號
提示各矯正機關就列冊管理幫派分子得審酌個案考核情形予以解除列管
- 法制字第 10602517560 號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監督機關本即應預為規劃、掌握時程辦理相關遴選作業,俾利新、卸任董事、監事任期銜接,條文規定如有肇致變相延長董事、監事任期疑慮時,容值再酌
- 法律字第 106035126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轉換,乃指將違法行政處分轉變為另一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又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實效與安定,避免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 檔徵字第 1060009205 號
修正「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於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直轄市及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與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會報業務產生之檔案
- 法律字第 106035096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3890 號
法務部就「訴願人因籌組商業團體事件提起訴願,訴願人或第三人得否於訴願繫屬中復行提出申請籌組同類(業)商業同業公會案件,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得否受理乙案」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3151 號
有關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迴避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3040 號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33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 院臺法字第 1060096629 號
核釋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適用之交易型態,以及上開情形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適用一定金額通貨交易須申報之規定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6177 號
說明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如發現該案少年、其他少年、滿 18 歲之人另涉毒品不法情事之注意事項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1888 號
關於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同性伴侶,至有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結婚之效力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125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律字第 10603512940 號
提存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如債權人現住居所或最後住所均不明者,得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辦理清償提存,不因提存人不知受取權人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致無法辦理;又清償提存者,提存書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故債務人僅知得受領死亡補償之受取權人姓名,無法查得其戶籍資料、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時,倘向清償提存事件管轄法院提存所釋明事由,應得依該款規定辦理清償提存
- 法律字第 106035130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但書所稱「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係指倘若負擔處分經廢止後,依現存事實與法令狀態,行政機關仍有義務再作成內容相同處分而言;另該條但書所謂「依法不得廢止」,不以法律有明文禁止者為限,尚包括依法理、基於法律規定意義與目的、基於平等原則、基於習慣法、基於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分性質等不得廢止者皆屬之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2950 號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8-1 條規定參照,教師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所服義務役軍職年資,欲併計入其擔任教職年資,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起 5 年內依法提出申請,如因服務學校承辦人員作業疏失而遲誤轉送或繳入等作業,該等教師申請案是否合法,涉及上述規定之「申請時點」,宜洽詢主管機關意見
- 秘台資二字第 1060025153 號
「e 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中介服務」開放查詢服務事宜
- 法律字第 10603511110 號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參照,該項規定係依循司法院釋字第 552 號解釋意旨而增訂,強調解釋公布後至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前,若有符合解釋意旨之重婚,後婚仍為有效,從而民法親屬編 74.06.05 前之重婚,並非 96.05.25 修正生效民法第 988 條規定婚姻無效之規範對象,該重婚如未經撤銷,其婚姻仍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