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至於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填發之免扣繳憑單,或依同法第92條開具之扣繳憑單,其用意在於方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並非證明交易
至於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填發之免扣繳憑單,或依同法第92條開具之扣繳憑單,其用意在於方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並非證明交易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
(參所得稅法第80條)。
為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所明定。
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3年1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3年1月止,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
機車係於96年7月出廠,有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計算至103年10月19日系爭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逾前述機車耐用年數3年,應僅存殘值,再依所得稅法
故本院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所得稅法第
、所得稅法第51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5年1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4年7月18日止,已使用約9年7月,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第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官茂榮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時間為88年、89年、90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惟並未具體載明上開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而依91年1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
二、法定租金下限: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527200元×18%÷12月=7908元╱月。
然查:①、按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定有明文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判處原告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顧上開刑事判決,仍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原告補徵稅額及罰鍰,有違行政罰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次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其每期折舊額」,
次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其每期折舊額」,
再按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3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等規定,次依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