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淑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公駿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69號原告謝姿渝被告李佳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審易字第508號、115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趙柏諭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筑因詐欺、洗錢防制法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有期徒刑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2月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1項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㈢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A03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入監執行,至113年9月1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9號11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黃雯鈺被告白聖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9號11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黃雯鈺被告白聖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