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各竊盜之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高德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羅慧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張棋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年度偵字第2764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WONGCHAIYACHATSAK(查砂)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毒品、竊盜、公共危險、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4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毒品、竊盜、搶奪、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核被告藍天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