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加重結果犯
解釋一: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知之重罪結果。對於此種情形,刑法將輕罪之基本犯罪與重罪之結果相結合,而成為另一獨立規定,並科以較重之刑罰。例如:行為人以傷害被害人之故意,持刀刺傷被害人,但因被害人未能及時就醫,最後卻因流血過多致死,因而論以傷害致死罪。 解釋二:或稱「結果加重犯」,這種犯罪指的是:犯罪人出於故意,想要實行原先計劃好的犯罪行為,但在實行原計劃犯罪的過程中,竟然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害的加重結果,如果原計劃犯罪的相關法條中,對於另外引起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有特別加重的規定,犯罪人就會另行構成結果加重犯,亦可處以相當重的刑事責任。 比方甲在佈滿尖銳石塊的地方,為了教訓出言不遜的乙,故意打極其瘦弱的乙耳光,沒想到乙被打耳光後,竟然跌倒,頭部撞上地面尖銳的石頭而立即死亡;在這個案例中,甲心裡只想打乙,不想害死乙,打乙的動作卻意外造成死亡結果,雖然甲沒有殺人故意,但因為甲在佈滿尖石處打乙耳光,乙很可能被打到跌倒,地上又有足以致命的尖銳石塊,乙的頭部也很可能撞上這些尖銳石塊而發生死亡結果,依據這些推論,可以認為乙的死亡與甲打人耳光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甲可以構成結果加重犯,並論以傷害致死罪。
資遣費
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的補償金。
惟若
但是如果。
訴之變更
原告起訴後,針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提出新的主張,以代替原有的主張。 例如:原告原提起撤銷訴訟,但請求撤銷的行政處分(認定為實質違建並命拆除)於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已執行完畢(即違建已拆除),乃將撤銷訴訟的「訴之聲明」變更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指被告事實上有數犯罪行為,但基於立法政策,審判上只判被告一個罪刑。
審檢分立原則
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官與檢察官的所屬機關、行政資源與升遷管道,也完全不同,不會有潛在的不當影響他們各自在職務上作成判斷的威脅或誘因。
第二次權利保護
行政法上對於除去國家違法行為的學說分類:如果行政機關的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侵害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排除該侵害;如仍不足以填補其所受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人民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學說上稱前者為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之「第一次權利保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稱後者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填補因違法所造成的損害)。第一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在「排除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則在「填補損害」(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客觀可罰性條件
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客觀的可罰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如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所規定之「致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
106年度家調字第1315號裁定書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切結
切實開立證明文件,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