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習慣法禁止
刑法有明文規定才能處罰,不能拿習慣法來創設或加重罪名或刑罰。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第736號解釋參照)。
押金
押金也稱為押租金,是由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時先交付一筆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給出租人,作為承租人日後積欠租金或因損害租賃物所負賠償責任的擔保。因此,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果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出租人可先扣除積欠租金或應賠償的數額後,退還剩餘押金給承租人,否則就要把全部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家事法庭
在法院裡處理家事事件(例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分割遺產等等事件)的專業法庭。
持有毒品罪
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其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刑罰,即使持有少量亦予處罰,第3項至第6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之刑罰。
調處
調停處理。例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就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即有「調處」之規定,各該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之調處,性質上屬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沒有深思熟慮之情況下,而為顯失公平的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之行為。暴利行為,依民法第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失出失入
「失出」是指犯重罪而科輕刑,或應科刑而不科刑;「失入」則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而科刑。二者都是指法院不當量刑的情形。由於法院在法律所定刑度內對犯罪行為人量刑,屬裁量事項,當法院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酌量科刑,如果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有失出失入的不當量刑情形,法院行使量刑的裁量權,即屬合法。
可憑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容非可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