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扣押
解釋一:指對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財產所施行的留置或禁止處分等行為。換言之,就是將具體個案可為證據或可以沒收之物,由檢察官或法院因案情需要而強制將持有人占有中的財產予以保管的對物之強制處分。 解釋二:指為保全證據或取得可沒收的物品,暫時保管該物品的強制處分。此外,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可以酌量扣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財產。 扣押的物品,包括「得沒收的物品」與「可作為證據的物品」,前者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因犯罪所得的物品。後者是指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物品。
上訴
檢察官或被告不滿意法院判決結果,而要求上一級法院審查。
真實義務
律師基於專業,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所以,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也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簡言之,律師不可以為了讓當事人勝訴,而向法院主張不真實的證據、或向法院提出當事人的不實陳述。甲律師於民事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的陳述有問題,合理判斷(雖無法確定)其陳述不實,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第 2 項前段及律師的真實義務,甲「得」拒絕向法院提出之,並不會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私權爭執
私權是相對於「公權」的概念,指自然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在私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如人格權、身分權、財產權等。私權的權利主體通常固為自然人、私法人等私人或團體,但並不以此為限,如果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從事私法活動,也會享有私權並形成私權法律關係。凡因私權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爭議,都是屬於私權爭執的範疇。
認罪協商
解釋一: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只要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論處的罪,它的法定刑不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性質上也不是第一審就由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的話,那麼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這些事項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解釋二:犯罪人被起訴後,如果所犯的不是重罪,可以以認罪當作條件,和檢察官商量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刑度,再請求法院按照這個刑度判決,這就是 「認罪協商」。認罪協商程序可以由檢察官主動發動,也可以由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請求檢察官發動,檢察官在決定是不是要和被告進行認罪協商前,可以先詢問被害人的意見,若檢察官決定要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還必須得到法院的同意,而且依照法律規定,只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能夠進行認罪協商。 法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後的30天內,檢察官便可以和被告就判決的刑度、沒收的範圍、是否給予緩刑、是否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是否支付被害人賠償金、是否由被告向國家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緩刑的條件等事項進行商量,如果檢察官與被告在30天內就這些商量的內容達成一致同意,被告也表示願意認罪,這時,檢察官便可以聲請法院依照協商合意的內容來判決,這種判決稱為「協商判決」。
逾
超過
現況點交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現況點交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經拍賣後,由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依照拍賣時客觀狀況及債務人之占有現況,點交予拍定人之意。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指犯罪具有特殊的原因或環境,而在客觀上有可以讓人心生同情的感受。
不付審理
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會先查明是否真有其事?如果認為少年並沒有做移送書記載的行為,或是認為少年的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就會裁定「不付審理」。
罪無可逭
罪刑重大無法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