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原則
行政法上的信賴原則,是指信賴保護原則。人民的行為符合信賴保護的三要件(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如果有其因信賴而為後續作為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要被廢止、變更或撤銷而遭受損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如維持現狀之存續保護、或適當財產補償之財產保護)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來減輕或避免損害的造成。 例如:業者原先依法申請到主管機關所發給經營某種特定電玩之許可,乃花費鉅資購進相關機台,後來相關法規修正,禁止經營該種特定電玩類型,主管機關將對原許可加以廢止時,就應該考量個案是否有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進而考量以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等方式,來減輕或避免對業者所造成的損害。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結婚以後,住在一起生活,賺錢、花錢都是為了家庭,難分彼此,到了要離婚的時候,就要把財產分清楚。如果結婚的時候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離婚時分配財產的原則如下: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錢給他,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過,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有些是可以不算進去的,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等等,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
納稅義務人
稅法上規定直接負擔繳納稅捐義務的人。 例如: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的人,就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
不完全給付
在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不符合契約的約定而言。例如: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只交付80箱給甲,乙的交付並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就屬不完全給付。契約的一方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就要對他方負損害賠償等責任。
訴訟救助
當事人為進行訴訟,應預先繳納必要費用(如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這些費用,可聲請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經過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可暫時不需要繳費,就可以進行訴訟。但日後這位當事人如果敗訴確定,就必須繳納這些費用。
禁止過度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為比例原則,指國家為達成某種公益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如達成該目的有多種相同效果的方法可供選擇,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而且該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所欲達成目的而維護的公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 。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護人民的權利,避免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
可佐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他益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對於受託人有信託利益給付請求權。若受益人並非委託人本人而為第三人,即為「他益信託」。
徵諸
依據、參考
刑罰權國有化
指國家剝奪人民以武力動用私刑報復犯罪的權利,並將處罰犯罪的刑罰權收歸國有,限於只有國家才能行使處罰人民犯罪之刑罰權,私人不得動用私刑處罰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