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042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故除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俟完成全部之工作,定作人始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本件原審既認係承攬契約,復謂工程是否完工,係以工程重要部分均已完成而言,至於活動物件,缺者可補,不在…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129 號 民事裁定案由損害賠償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因短付上訴人私有單獨使用面積八‧一一七坪,惟其現有共同使用部分之面積,依卷附建物登記簿謄本之記載,則為十六‧一九九七坪,共較原配置圖所載增加八‧八九一七坪,此均…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432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825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一) 王生宗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伊等有向王生宗及上訴人永久承租系爭地下室市場之攤位、店舖,王生宗與上訴人係合夥關係,王生宗與上訴人二人於七十二年、七十六年間均有囑王近仁寫明細表,允諾願依該表所載金額退款之事實,予以自認,就形式上觀之,已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且上訴人於原法院前審曾辯稱…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87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一)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為荷蘭籍之公司,被上訴人為我國公司,上訴…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218 號 民事案由租佃爭議
(一)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項規定,於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終止契約時,亦適用之。 (二) 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11 號 民事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一)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之受僱人,係以事實上僱用關係為標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已否成立書面契約,在所不問。又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二) 和解書固記載:「甲方 (指上訴人) 補助全案 (包括肇事以致傷亡…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4734 號 民事案由返還土地
(一)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相鄰關係之本旨,在調和相鄰土地利用之關係,除法律有準用之規定外,須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築房屋而逾越疆界,始有其適用,土地承租人就承租土地之使用…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912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給付為可分而有一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非不得就該契約之,一部解除之,此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推之自明。 (二) 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或…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47 號 民事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一) 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消滅,並無溯及效力,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故在終止以前之契約關係,尚不發生回復原狀之問題。 (二) 查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得請求定作人賠償之損害,係包括因定作人隨時終止契約而生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而言。故承攬人就未完成之工作所…
-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4506 號 民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種附有負擔之贈與與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所定單純贈與中之立有字據之贈與,在贈與物未交付前不得撤銷者不同,自無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二) 按以非經登…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4782 號 民事案由給付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總額之預定〕 所謂懲罰性 (制裁性) 之違約金,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必須於契約中明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以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而須支付違約金者,始足當之。否則,契約縱有履行期或履行方法之約定,其所定違約金,仍應視為賠償總額之預定。本件兩造所訂買…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57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上訴人等既分別簽訂該契約,且已受領第一期價金,即不得抗辯買賣契約之效力在全體土地所有人簽訂以前尚未發生。 (二)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所謂違約金,不問其作用為…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696 號 民事案由拆屋還地
(一) 民法第九百五十五條所定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土地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非因契約而互負債務,不生同時履行問題。上訴人謂曾對訟爭土地支出有益費用一節,縱令屬實,亦應另行請求,要不得作為拒不還地之依據。 (二) 查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
- 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3547 號 民事
〔海商法與民法上貨物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 查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一三號判例,係就民法上之運送人而為,非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本件上訴人係…
- 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579 號 民事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買賣,因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即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可請求返還定金〕 共有物之處分與共有物應有部分 (持分) 之處分不同;後者雖得自由為之前者則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可。如果上訴人主張當時買賣標的物係指靠省公路邊之土地約一九四坪屬實,則係…
- 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
〔海商法與民法上之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 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故關於民法上運送人賠償責任之判例,並非當然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
- 最高法院 66 年度台上字第 1996 號 民事
〔政府准許貨物出口之證明文件並非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契約〕 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輸出許可證,係政府准許貨物出口之證明文件,並非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契約。原審以輸出許可證記載受貨人為西德菲○烈,即…
- 最高法院 65 年度台上字第 1623 號 民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時期給付,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者,必依其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給付,即不能達其目的者言而〕言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為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所謂契…
- 最高法院 65 年度台上字第 1141 號 民事
〔定金於契約成立後,已屬於價金之一部,嗣契約解除應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返還〕 讓渡契約經成立後,定金即為價款之一部,該讓渡契約以後係以有法定原因,予以解除時。對田齊原受領之金錢,即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規定辦理,無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有關定金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61 年度台上字第 1283 號 民事
〔房屋僅完成基礎結構者,自難認係不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的密接附著於土地獨立供人使用之物,故定著物須係社會觀念上視為獨立之物始足當之,上訴人與曹○雄間所訂合建契約,原係約定建築二層磚造加強鐵筋房屋,而曹○雄出…
- 最高法院 61 年度台上字第 200 號 民事
〔當事人間須原無其他法律關係之連繫,純因基於侵權行為而發生損害,始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此項損害賠償權,乃基於侵權行為所發生。至因侵權…
-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2620 號 民事判例案由給付運費事件
(一)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所以對於此項時效特別短促,係以從速解決為宜。至於所謂延滯費,並非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而為對於運送人就運送契約上約定以外所為給付之報酬,依一般之慣例,係以運送費為標準定之名稱,雖與運送…
-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307 號 民事判例案由返還房屋事件
(一) 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不能類推解為其就租賃契約對出租人亦有終止之意思表示。 (二) 因擔保承租人…
-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639 號 民事判例案由拆屋還地
(一) 給付遲延與侵權行為,性質上雖屬相同,但因債務人之遲延行為侵害債權,在民法上既有特別規定,自無關於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二) 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各得行使其權利,被上訴人雖將基地及其第一、二層房屋出賣與上訴人,其對於未出賣之部分自得行使權利,又係爭房屋所用之…
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意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倫理道德觀念。而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賭博行為為刑法上禁止的行為(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因賭博所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償還賭債。又婚姻應該是永續性的法律關係,如果在結婚時就預立離婚契約,亦違反一般社會的風俗習慣,而為無效。
二階段理論
二階段理論,也稱為雙階理論,是指某些行政主體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在主管機關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例如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形成,屬公法關係;至於第二階段則是行政機關決定之後「如何」履行的問題,通常是私法關係。【詳請參閱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針對人民申請承購(租)國宅或貸款遭主管機關核准(公法關係)及進而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私法關係)的說明】
一部無效
單一法律行為的一部分無效。原則上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法律行為的全部都會成為無效。但是如果除了無效的部分以外,其餘部分可以單獨成立的話,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民法第111條)。例如:丙在網路下單同時購買獨一無二限定版洋基隊簽名球及巨人隊簽名手套各1個,但簽名手套在契約成立前,因恐怖攻擊而被炸毀,該部分契約雖然無效,但由於簽名球和簽名手套可以分開買賣,所以簽名球部分的買賣仍然有效。
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承攬人
承攬,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應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依承攬契約約定,負責完成工作的一方,就是承攬人。例如:甲向乙承包房屋裝潢工程,甲就是承攬人,負有完成房屋裝潢工作的義務。
承攬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應支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例如:甲向乙承包室內裝潢工程,約定裝潢完成,乙應給付100萬元報酬,甲與乙間就是成立承攬契約。
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為使契約關係溯及消滅所為之法律行為。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甲向乙買受A屋,買賣契約簽訂時乙向甲再三保證A屋並非海砂屋,但等到乙將A屋交付給甲後,甲卻發現A屋實際上是海砂屋,甲就可以主張A屋缺少乙所保證的品質,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若該買賣契約經甲合法解除,買賣關係就溯及於締約時消滅,甲、乙分別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乙應將價金返還給甲,甲則應將A屋返還給乙)。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合建契約
1. 當事人間約定共同興建房屋的契約,由於合建契約是民法債編所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故為「無名契約」的一種,關於合建契約的性質為何,應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依個案情形判斷。 2. 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方建築房屋,並依約定比例分得建造完成的房屋及其基地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