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既遂犯
既遂犯又可分為故意既遂罪與過失既遂罪,在刑法中,多數罪名都屬於故意既遂罪名,如果行為人有意害人而實行犯罪,卻未能滿足所有犯罪成立要件(例如損害尚未發生),此時不成立故意既遂罪,但若同一條中存在未遂罪名,仍可成立故意未遂罪名。
推計課稅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用推估的方式來認定課稅基礎。
協議先行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所以,協議程序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經的先行程序。
公法事件
我國採取公、私法二元體系,將法律關係分為公法法律關係及私法法律關係,因私法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私法事件(例如:私人間因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而因公法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則屬於公法事件(例如:因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所生之爭議)。公法及私法事件的區分在實務運作上有其重要性,因為兩者不僅在法律適用的原理、原則不同,且救濟途徑、管轄法院及強制執行的方法也有差異。
捨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即當事人於法院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可行使上訴權的法定期間內,明白表示不上訴的意思。如當事人已提起上訴,就只能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可言。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後,如果他造也不得上訴者,判決就會確定。
準無因管理
又稱不真正無因管理,指僅具有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即管理人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之事務),但不具有無因管理之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是為管理人自己而管理事務,即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
公平原則
相同的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則應為不同的處理,除非有合理正當的事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惟
但是
婚姻破綻
婚姻破裂
緊急逮捕
也有稱作緊急拘提的,在有法定原因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可以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不用事先聲請拘票,就可以緊急將這個人拘提,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法定原因有: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可以判斷這個人具有重大嫌疑。二、在執行刑罰或羈押中脫逃的人。三、有事實可以判斷犯罪嫌疑重大,於被盤查時而逃跑的人。但所犯的罪是輕罪的話除外。四、這個人涉嫌犯的罪屬於重罪,而且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可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