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無可取
確實無法採納接受。
假日生活輔導
屬短期的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利用假日的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也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是對少年做個別的或群體的品德教育,輔導少年學業或其他作業,並且可以命令少年做勞動服務,使少年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次數多少由少年保護官看少年受輔導的成效而定。
得處分之事項
可以由當事人依他本人的意思自行決定或變更的事項,例如離婚、分割遺產等事項。
應屬非虛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人格權
指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我國民法明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假釋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例如,因犯罪而受2年徒刑宣告的被告,入監執行後,因在獄中已知悛悔,表現良好,而於執行1年後即提前釋放。但在釋放後至刑期期滿前為止,需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是否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秩序行政
又稱干預行政、干涉行政、侵害行政、規制行政,指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採取命令、禁止、干涉、取締等抽象或具體的行政行為,及必要時使用強制手段,來防止危險發生或排除侵害,致力於創設良好的公共秩序為目的的行政,對外表現方式多屬負擔的行政處分,因為會對受干預的對象直接限制其自由或權利,所以應受較嚴格的法律羈束(限制)。 例如:道路交通行政(對於道路交通的管制及違規者的裁罰)。
慣例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形成規律,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逐漸成為「行政慣例」。但行政慣例欠缺法律的基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可以用行政慣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能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透過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依照其向來的行政慣例來處理事務,而間接對人民產生效力。
緊急避難
解釋一:當自己或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到緊急危難,而且自己在公務上或業務上也沒有特別的義務來承擔這些危難時,如果出於不得已而以損害別人比較輕微的權益來避免可能受到的這些危難,這稱之為緊急避難。 解釋二:緊急避難指的是,當避難者遇到正在發生的危難時,可以透過侵害無關第三人來保護自己。 例如登山者在夜晚的山區迷路,氣溫急速下降,突然看到有一棟無人的房子,為了保護登山者自己的生命,即使未得屋主同意,登山者侵入房子內休息來保護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不成立犯罪。透過侵害「屋主住居權」來保護「登山者生命」,就是一種緊急避難的行為。與正當防衛相同,緊急避難就是另一個可以合法侵害他人的事由。
既成道路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須具備的要件,第一,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只為通行的便利或省時。第二,在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阻止通行的情形。第三,須經歷的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不一定限定期間要多久,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已經記不得確實的開始時間,只能大略知道(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