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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