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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0 筆:名稱 2・條文 48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0.27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4.06.10
條文定位48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1 條預覽 ↗
。 本法在諸多有關商標衝突的規定中,列有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以其中最常適用,最為典型的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為例,其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2 條預覽 ↗
類似與混淆誤認之關係 雖然本法諸多條文將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併列,然而真正形成商標衝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乃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3 條預覽 ↗
3.混淆誤認之類型 3.1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換言之,由於商標的關係,誤認來自不同來源的商品/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例如「家麗寶」與「佳…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4 條預覽 ↗
4.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 判斷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經綜合參酌國內外案例所提及之相關因素,整理出下列 8 項參考之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5 條預覽 ↗
定,必須是二商標間的差異非常明顯,且已將混淆誤認之虞其他相關因素為最大程度之考量,仍明顯不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時,才可能作成商標不近似之結論,否則即應就二商標近似程度加以論述。 5.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6 條預覽 ↗
協議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有混淆誤認之虞,且為本法所禁止(商 35Ⅱ?、商 68?、商 95?),得無需就混淆誤認之虞的各項參 酌因素進行判斷。惟當商標屬於近似,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7 條預覽 ↗
指定或使用之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而存在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申請減縮該相同或類似部分之商品/服務,以排除混淆誤認之衝突。申請減縮商品/服務,得於商標註冊申請中或註冊後為之,但註冊商標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少年虞犯,指有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所列行為之一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5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6 條預覽 ↗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7 條預覽 ↗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8 條預覽 ↗
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根據其素行隨時瞭解其生活情形,如發現異狀,即予適當之處理。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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