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70 筆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預覽 ↗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預覽 ↗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前,經債權人以書狀陳明終止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發給書面債權憑證。
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預覽 ↗
口頭傳喚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預覽 ↗
期日之告知
行政訴訟法第 85 條預覽 ↗
期日之告知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1 條預覽 ↗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 前項應受送達人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庭,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庭者,與送達…
公務員懲戒法第 40 條預覽 ↗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人員。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3 條預覽 ↗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或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處所後,不記載其住所或居所。 法院為定管…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9 條預覽 ↗
九十九 (證人之書狀陳述) 證人之陳述係以文書或其他資料為內容,而適於以書面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或依證人之身分、職業、健康、住居地及其他情況判斷,不宜或無強令…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1 條預覽 ↗
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等,提請法院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點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預覽 ↗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 68 條預覽 ↗
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預覽 ↗
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審判權,聲請指定管轄者,得陳明指定之法院。但指定管轄時,不受陳明之拘束。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使審判權,聲請移轉管轄者,得陳明移轉之法院。但移轉管轄時,不受其陳明之拘束。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預覽 ↗
陳明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之,陳明移轉之法院,隸屬於最高法院分庭者,得由該分庭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 108 條預覽 ↗
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命答辯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預覽 ↗
指定管轄聲請人陳明指定之法院,與有管轄權之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就其聲請為裁定,陳明指定之法院隸屬於最高法院分庭者,得由該分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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