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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2 筆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28 條預覽 ↗
值日軍事審判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預覽 ↗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預覽 ↗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預覽 ↗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7 條預覽 ↗
值日軍事審判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保全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8 條預覽 ↗
值日軍事審判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保全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值勤軍事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保全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30 條預覽 ↗
值勤軍事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保全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民事訴訟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法院職員之迴避 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如以承辦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有依法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不問程序進行程度如何,得詳舉其應行迴避之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預覽 ↗
事實之釋明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預覽 ↗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
國民法官法第 62 條預覽 ↗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預覽 ↗
八十九 (釋明與證明) 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所用釋明一語,乃相對於證明而言。 證明與釋明,均係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得生心證之行為。證明必須使法院信為確係如此。釋明…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30 條預覽 ↗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9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9 條預覽 ↗
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自由心證主義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7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複數可為證據之文書足以證明特定不爭執事實,得整理、合併及簡化其內容後,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前項情形,應載明被整合之…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發回更審理由,應加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應行調查證據及第十四款判決理由不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5 條預覽 ↗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指當事人、辯護人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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