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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3 筆:名稱 2・條文 111
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預覽 ↗
最後修正 36.07.28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8.06.29
條文定位111
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第 1 條預覽 ↗
飛機場、││地│ │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 ├─┼──────────────────────────┤│ │祠│祠庵、寺院、佛堂、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3 條預覽 ↗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市發展、稅捐稽徵等各局、處為會辦單位。 二、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科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地目等則調整,每五年舉辦一次,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評議,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為之。 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 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 (一)堤防之興建、改良、復舊。 (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7 條預覽 ↗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8 條預覽 ↗
地目等則調整作業實施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2 條之 1預覽 ↗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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