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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2 筆
民事閱卷規則第 4 條預覽 ↗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律師聲請閱卷,應檢附委任狀。但已提出委任狀於少年法院或經指定為輔佐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狀,於律師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之情形,得以影本代之,並於閱卷前或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 條預覽 ↗
所稱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 律師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或代理人者外,於聲請閱卷時,應檢附委任狀。 前項委任狀,於律師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
司法狀紙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附格式三) 。
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之 1預覽 ↗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預覽 ↗
經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者,並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時點,以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收受該律師提出委任狀之日期認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3 條預覽 ↗
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二)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蓋有本院收發章之委任狀。 (三)請儘量勿於事件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3 條預覽 ↗
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審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4 條預覽 ↗
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人辯護或陳報輔佐人到院陳述意見,惟均應按審級提出委任狀。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8 條預覽 ↗
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應提出繳費單據、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狀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代理人提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4 條預覽 ↗
電子卷證應載明之。 (二)辯護人或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委任狀,但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或經許可之鑑定人除外。 (三)除偵查中之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2 條預覽 ↗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書記官得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9 條預覽 ↗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7 條預覽 ↗
據。 二、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上訴狀繕本或影本、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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