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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預覽 ↗
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預覽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軍事審判法第 107 條預覽 ↗
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預覽 ↗
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0 條預覽 ↗
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預覽 ↗
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
軍事審判法第 96 條預覽 ↗
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1 條預覽 ↗
可者。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經審判長許可者。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預覽 ↗
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 61 條預覽 ↗
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1預覽 ↗
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既許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自不得逕行限制之。 限制出海之範圍,包含所有得利用出海逃匿之方式,惟仍應審酌個案情節,於保全
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核發獎金予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4預覽 ↗
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適用之。 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2 條預覽 ↗
製、攝影者: 1.辯護人。 2.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預覽 ↗
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預覽 ↗
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
軍事審判法第 95 條預覽 ↗
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預覽 ↗
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預覽 ↗
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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