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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 筆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預覽 ↗
文書之證據力-私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預覽 ↗
文書之證據力(一)-公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預覽 ↗
文書之證據力(三)-私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預覽 ↗
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 353 條預覽 ↗
原本之提出及繕本證據力之斷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6 條預覽 ↗
一四六、(提示卷證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提示證據、卷內文書或調來之卷宗,當事人對該卷證形式上或實質上證據力之意見,應記明筆錄,並應將該證據之編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預覽 ↗
三十五、(書證閱覽) (一)凡當事人一造提出書證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查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閱覽,詢其是否認文書為真正,如認為真正,更詢其關於文書內容之…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預覽 ↗
二十六、書證閱覽 (一)凡當事人一造提出書證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查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閱覽,詢其是否認文書為真正,如認為真正,更詢其關於文書內容之意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5 條預覽 ↗
一○五 (書證閱覽) 當事人一造提出之書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核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閱覽,詢其就該文書為真正是否爭執;如無爭執,再詢問關於文書內容之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規定告以證據之要旨,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預覽 ↗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預覽 ↗
八十九 (釋明與證明) 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所用釋明一語,乃相對於證明而言。 證明與釋明,均係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得生心證之行為。證明必須使法院信為確係如此。釋明…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預覽 ↗
九十五 (舉證責任與起訴之審查) 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4 條預覽 ↗
製造業者應規劃與開發產品實現所需之流程。產品實現之規劃應與品質管理系統之其他流程要求一致。規劃產品實現時,製造業者應決定下列事項: 一、產品之品質目標及要求。 …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關於第四條部分: (一)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形式上審查檢察官起訴或請求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8 條預覽 ↗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2 條預覽 ↗
法務部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得為下列事項之保證: 一、互惠原則。 二、未經受請求方之同意,不將取得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用途以外之任何調查或其他訴訟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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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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