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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18 筆:名稱 1・條文 1,817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預覽 ↗
條文內容命中1,817
律師法第 1 條預覽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法第 2 條預覽 ↗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律師法第 3 條預覽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
律師法第 4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
律師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
律師法第 6 條預覽 ↗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律師法第 7 條預覽 ↗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
律師法第 8 條預覽 ↗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律師法第 9 條預覽 ↗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核准…
律師法第 10 條預覽 ↗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
律師法第 11 條預覽 ↗
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律師法第 12 條預覽 ↗
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 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
律師法第 13 條預覽 ↗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
律師法第 14 條預覽 ↗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
律師法第 15 條預覽 ↗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認原同意入會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 前項情形,由地方律師公會廢止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
律師法第 16 條預覽 ↗
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
律師法第 17 條預覽 ↗
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
律師法第 18 條預覽 ↗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 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
律師法第 19 條預覽 ↗
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律師法第 20 條預覽 ↗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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