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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7 筆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20 條預覽 ↗
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8 條預覽 ↗
告有理由,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4 條預覽 ↗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事訴訟卷宗,置登記簿,民事卷宗,登記第一上訴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或公司行號或法人;刑事卷宗,登記第一被告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其餘當事人登載於備考欄,如不敷登載應登附冊,以備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0 條預覽 ↗
告有理由,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9 條預覽 ↗
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關於抗告人能力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準用第六項之規定。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4 條預覽 ↗
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預覽 ↗
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稽者,審判長應定其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6 條預覽 ↗
狀或原法院意見書後,應先審查抗告是否為法律所許,抗告人是否有抗告權,抗告權已否喪失及抗告是否未逾期限。其抗告有無理由,並非取決於所指摘之事實,故因抗告而發現原裁定不當時,即為有理由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8 條預覽 ↗
,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三)撤回原審聲請之全部者。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者。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1 條預覽 ↗
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查者,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撤回上訴抗告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01 條預覽 ↗
,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三)撤回原審聲請之全部者。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者。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3 條預覽 ↗
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移送最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2預覽 ↗
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前項命返還給付之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7 條預覽 ↗
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和解成立:當事人就得處分之事項,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預覽 ↗
其訴後,不得於抗告、上訴程序再為補正。 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上訴或抗告程序逾期未遵命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補正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四六三、四九五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預覽 ↗
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8 條預覽 ↗
室,編列用郵清單併入事務費內勻支列報。 上訴人或抗告人所繳郵票不足使用時,在未補繳前如需送達訴訟文書時,得由行政法院先行墊付,俟上訴人或抗告人補繳後即行歸還。 如當事人不予補繳無法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7 條預覽 ↗
室,編列用郵清單併入事務費內勻支列報。 上訴人或抗告人所繳郵票不足使用時,在未補繳前如需送達訴訟文書時,得由法院先行墊付,俟上訴人或抗告人補繳後即行歸還,如當事人不予補繳無法歸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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